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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信观点 | 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有哪些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1-05-30
A和B在2013年注册设立了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甲,其中A为甲公司大股东,占股99%,B为甲公司小股东,占股1%。该公司在存续期间因合同纠纷与乙发生争议,乙遂诉至法院,该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判决确认甲公司构成违约,需向乙支付款项及违约金合计十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乙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结果为: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后A、B于2019年9月10日注销了甲公司。乙方知道该消息后,委托笔者作为代理人起诉A、B承担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的法律责任,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乙的诉请,判决A和B对甲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和B作为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甲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之规定,认定A、B作为甲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在对甲公司进行清算时,明知公司尚有负债未清偿的情况下,未书面通知债权人乙,导致乙未能及时申报债权,后又提交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严重损害了乙的权益。判决A、B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向乙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存在两种法人退出市场的途径,一是解散,二是破产。无论选择哪一种退出方式,依法进行清算都是法人退出的前置程序。依据《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第1款:“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上述规定可知,法人经清算才能申请注销,其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机制。法人经清算后如若净资产不为负数,则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可依法申请注销公司;如若清算后资不抵债,此时如果清算组不能与公司的债权人就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从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二、清算程序启动后,清算组应向债权人进行“公告+书面”通知依据《公司法》第184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公司法》 第185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程序后,清算组需要履行告知债权人的义务,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同时,在清算期间,清算组不得分配公司财产,其目的是为了在法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防止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