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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信观点

保信观点 | 劳动者辞职后,能否再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要求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吗?

发布时间:2025-02-19

背景引入

01

类案案情

潘某于2021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2022年6月20日,潘某因自身原因出具辞职申请,某公司予以同意。后潘某以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及拖欠工资754.23元。

02

裁判情况

劳动者因自身原因,通过提交辞职申请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实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此后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存在克扣工资等情形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支付潘某工资754.23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观点总结

Legal analysis

各地的审理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等文件以及司法情况,均表明目前的大趋势下,劳动者以其他理由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前提是员工个人比较明确提出是个人原因辞职,比如离职申请表等明确记载的离职原因是个人原因。

但是若存在以下情况,如离职申请没有写清楚是个人原因辞职或者公司没有按时发放工资,补偿金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规引入

——支持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Legal analysis

01.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28条:“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已失效

0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第80条第二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0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39条“ 劳动者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如何处理?

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0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第26条“.劳动者以其他理由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0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浙高法民一〔2015〕9号】第七点“劳动者辞职时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之后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为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经查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主张能否支持?答: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劳动者辞职时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事后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06.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鲁高法[2011]297号】  第八点第(十一)问“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对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但因何种原因或者由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各执一词,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免除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而劳动者则主张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责任为由,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否则即推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件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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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为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01

(2020)粤0305民初19637号——靳毅与深圳赛中互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02

(2019)粤0205民初395号——郭广进与韶关市骏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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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为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须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01

(2019)鲁1302民初5871号:——认定离职原因是公司进行工作调动:根据公司提交的离职申请表等记载的离职原因,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本院认定原告的离职原因为不接受公司新的工作调动,被告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02

(2019)粤0303民初29222号:——认定公司并未按时支付工资,认定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本院查明事实,被告在职期间,原告未支付2019年3月至5月的工资,被告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依法应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告并未提供被告的辞职申请证明被告属于主动离职,其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03

(2019)粤0304民初36948号:——有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并未按时支付绩效工资,认为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本院上述认定,原告确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且被告已向原告的注册地址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已尽到告知义务,本院依法采信被告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故按照被告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656.6元。

相关建议

综上,目前司法实践中,若存在明确证据证明劳动者是基于个人原因辞职(具体表现为:离职申请表等明确记载的离职原因是个人原因),又以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若公司未能依照劳动者辞职流程进行相关程序办理,未能提供充劳动者是以其他理由辞职的充分证据,仲裁机构以及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裁定、判决,届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故建议公司等用人单位做好公司人事方面工作,依照合法合规程序为劳动者办理好离职手续以及工作交接,完善公司的劳动人事风险防范机制以及人事内部管理流程。

撰稿:李坤豪 陈炜倩  | 编辑:刘钰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