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信观点

员工离职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绩效工资的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0-05-13


案情回放



李某于2018年入职A公司,任销售总监职务,公司为激励其积极性,与其签订《2018年度绩效奖励协议》(以下简称:奖励协议),该协议对项目绩效工资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另,该协议约定,该项目绩效工资分两期发放,第一次为30%,第二期为70%,如员工离职,视为自动放弃领取项目绩效工资。李某在2018年度兢兢业业,超额完成公司绩效目标,完成公司要求的所有工作事项,按照绩效协议计算,李某2018年应获得项目绩效工资83万元。之后,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拒不发放李某项目绩效工资,李某于2019年10月辞职。辞职后,李某多次找公司负责人协商,要求支付其项目绩效工资,但是,公司以李某已办理离职手续为由拒不发放,多次协商未果,李某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关于“员工离职,视为自动放弃领取项目绩效工资”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


关于“离职后提成工资不再发放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订立的协议,对项目绩效工资发放条件作出约定,这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且职工也知晓该协议内容,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观点二:该约定与法律法规冲突,应属无效条款,公司应依法支付项目提成工资。



笔者观点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从该项目绩效工资性质分析。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李某应发项目绩效工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应的工资待遇。

从李某获取项目绩效工资条件是否成就角度分析。李某已超额完成公司设定的2018年绩效目标,并于2019年3月按照公司项目进度安排及部分分工,将2018年项目交由公司项目管理中心继续跟进其他阶段的工作,李某已完成奖励协议约定的所有应完成工作,其获取项目绩效工资的条件已然成就,其离职行为与2018年项目及项目绩效工资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其应该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从合法性角度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A公司通过设置格式条款排除李某获取工资的权利,免除自己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法定责任,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