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信观点

又见13岁男孩杀人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势在必行?

发布时间:2020-06-02


一件有争议的事情,当我们想不明白的时候,我们应该去问问路边抽烟的老大爷,如果连他都认为这种行为应当处罚的时候,我们就要回过头来思考是不是我们刑法的规定有不妥之处。而不是沉浸于法律人的“理性”之中,对老百姓的诉求不予回应。



      又是一起未成年人女孩被害案件,被害人又是10周岁,嫌疑人又是不满14周岁,距离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件仅仅不到半年时间。两个案件的被害人年龄相仿,嫌疑人年龄相仿,也都有抛尸情节。短短几个小时,这个话题在微博上已经阅读了6亿次,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此起彼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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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上有一句谚语,叫“幼年人无异于精神错乱者”,意思是说幼年人与精神错乱者都没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都是无责任能力的人,所以,在刑法上说,他们都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是绝对不以犯罪论处的。刑法之所以要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不满14周岁的人,还处于幼年时期,身心发育不成熟,他们对自己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结果,还缺乏明确的认识。
 
     刑法讲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所以刑法的这一规定也是绝对严格的。既然刑法这样规定,司法机关就必须遵守,哪怕差一天甚至是差一个小时满14岁,也不能够处罚。这样规定确实非常僵硬,但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因为如果不这样规定,就没有可操作的具体标准。可以看出来,通过年龄来规定责任能力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
 
     有的人可能会认为,既然我们国家的刑法有可能放纵不满14岁的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是不是我们国家的刑法规定本身有问题。其实不然,世界上至少有80%国家的刑法都将14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如德国刑法第19条规定了“行为人行为时未满14岁者无责任能力”。日本刑法第41条规定了“不满14岁的人的行为,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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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虽然主张降低14岁这个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不绝于耳,但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仍然认为没有必要降低,因为14岁以下的幼年人犯罪本身是很罕见的,不能因为一年发生一两起,就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学者的这种观点不无道理,刑法不但不关注琐碎之事,刑法也很少关注罕见之事,因为刑法要给老百姓一个合理的预期。但仔细想想,这里似乎还是有问题,那就是犯罪学研究的缺位。在短短不到半年的时间之内,接连发生两起不满14岁的人实施杀人这种恶性的刑事案件,那么在全国到底发生了多少不满14岁的人实施的普通犯罪行为?以及从犯罪黑数(实际发生但未被发现的犯罪)的角度考量,那些实际发生了但尚未被发现的不满14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又有多少?
 
     不过很遗憾,至今我们都没有看到权威的犯罪学研究。即便是主张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不是在情绪下发声,就是纸上谈兵,大都缺乏实证研究的支撑。
 
      所以,当务之急是对不满14岁的人的犯罪进行统计,并对此开展犯罪学研究,因为我们首先必须搞清楚一件事,那就是不满14岁的人的犯罪到底是不是罕见之事?如果不满14岁的人的犯罪并不是像我们认为的那样罕见,那我们就要重新检视我们的观点,认真思考是不是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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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即便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一时半会解决不了,并不意味着没有方法解决不满14岁的人犯罪不受谴责的问题。我们可以尝试在刑法上建立类似英美法系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
 
      这是英美法系国家针对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人犯罪制定的特殊规则,大致的意思是虽然幼年人没有任何罪过,其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应当受到谴责。但是如果他们知道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是恶行而实施时,则可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以这两起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件为例,这两个案件都有抛尸这种逃避处罚的情节,显然行为人知道自己行为是违法的,这种恶意便补充了年龄的不足。换句话说,这种行为如果发生在英美法系国家就会被处罚。
 
     由于刑法的严厉性,刑法确实应该是保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刑法不会与时俱进。一件有争议的事情,当我们想不明白的时候,我们应该去问问路边抽烟的老大爷,如果连他都认为这种行为应当处罚的时候,我们就要回过头来思考是不是我们刑法的规定有不妥之处。而不是沉浸于法律人的“理性”之中,对老百姓的诉求不予回应。
 
     因此,我们在强调罪刑法定的同时,不能忽视刑法对民意的回应,更不能忽视刑法对被害人的保护。

   

转载来源:刑辩思享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