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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信观点 | 浅议“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的知识产权之争
发布时间:2021-04-27
2021年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当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不正当竞争的一审判决书。2013年12月28日,长沙开设了“茶颜悦色”第一家门店,创始人吕某(现湖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创作了相关商标标识、品牌宣传文案、饮品名称、门店装潢等作品。 而后,“茶颜悦色”凭借其独特的饮品以及特色中国风的文化设计获得大量消费者的关注和喜爱,成为了长沙极具影响力的“特色招牌饮品”。再说“茶颜观色”,根据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公布的一审判决书,“茶颜观色”饮品店是由广州两家餐饮公司于2017年设立,并以“茶颜观色”名称、仕女图商标等进行门店装饰、对外宣传,同样经营新中式茶饮,短时间内也快速累积了一定的消费者支持。虽然“茶颜观色”设立饮品店是在2017年,但“茶颜观色”作为商标注册于2008年3月14日,在2017年之前,该商标的注册人广州某餐饮公司主要将“茶颜观色”商标用于茶馆、餐厅、咖啡厅类经营。在2017年之后,随着即时茶饮店在零售市场的兴起,“茶颜观色”的商标注册人广州某餐饮公司也开始将该商标用于饮品店,此时“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的使用范围出现重合,为之后的两次“权利之争”埋下伏笔。
因“茶颜观色”的商标注册在前,2019年10月,“茶颜观色”的注册人广州某餐饮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的案由起诉“茶颜悦色”,理由是“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商标近似,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侵害了“茶颜观色”的商标专用权。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构成侵权在于两点:一是“茶颜悦色”商标使用行为是否超出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是否侵犯“茶颜观色”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二是“茶颜悦色”与“茶颜观色”商标是否近似、容易导致混淆从而构成商标侵权。法院认为,针对第一点,“茶颜悦色”商标使用于茶饮料销售而非茶馆经营、“茶颜悦色”商标使用的用途是识别商品来源,未超出核定使用范围;针对第二点,因“茶颜悦色”早在2013年就开始使用,已在相关领域积累一定知名度,相关公众看到“茶颜悦色”标识并不会与广州某公司的商标产生误认,不会导致混淆。2020年8月,“茶颜悦色”的经营者湖南某公司反将“茶颜观色”的经营者广州某公司诉至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这次诉讼案由却是“不正当竞争侵权”,理由是“茶颜观色”与“茶颜悦色”使用相同或近似装潢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长沙市天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营业场所整体的营业形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装潢,“茶颜悦色”在独特的整体营业形象中所涉及的店招、标语、海报等元素,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是有一定影响的装潢,广州某公司广告宣传中的店招、室内标语海报、饮品菜单、集点卡等元素与“茶颜悦色”饮品店装潢相同或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广州某公司所抗辩的饮料杯图案、字体授权等事宜,因未满足“不得让消费者产生误认”的条件,抗辩理由未得到法院支持。该案一审判决广州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关系,向湖南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万元。现原被告尚未表示是否上诉。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只能用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然而,即使取得了注册的商标权,也不意味着商标注册人可以无限制扩大专用权利。《商标法》第57条规定了7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则进一步详细阐述了如何理解、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笔者认为,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已作出相对明确的指引,除使用相同商标、伪造他人商标、更换注册商标商品的商标等直接行为外,对于近似注册商标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主要围绕“是否超出注册商标使用范围”、“社会相关公众对于商品的一般认知”两点,前者最为直观,而后者则需要从多方面、多角度(包括商标整体比对、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举证分析。“茶颜观色”在与“茶颜悦色”第二次诉讼中之所以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实施了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茶颜观色”与“茶颜悦色”存在特定联系。经查阅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审判决节选中所列出的二者门店及宣传图片比对,能够看出广州某公司宣传“茶颜观色”所涉及的店招、室内标语海报、饮品菜单、集点卡等元素与“茶颜悦色”装潢相同或近似,而“茶颜悦色”的装潢在将近9年的经营中通过持续宣传和使用,具有区别与其他饮品的显著特征。 当“茶颜观色”饮品店作为后来者,与“茶颜悦色”采用同种色调及风格的装潢、同类标语、饮品名称营造出“另一种茶颜悦色”时,已经具备了混淆相关公众判断力的高度相似性,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之行为,也就不那么令人意外了。奶茶、茶饮店近年来一直是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灾区,主要是很多经营者是小本经营,侵权的一方可能不了解商标权,可能是不愿意为注册商标单独增加一笔支出,也可能是抱着家小业小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而被侵权的一方往往在经营初期为了回拢经营成本或扩大经营门店,不具备充分的维权资金以及维权时间,比如“茶颜悦色”早几年在顾客点单小票上曾做过类似于“对于侵权行为,等攒够了钱就去告他们”的备注,一时间成为笑谈,也是既无奈又心酸。 但无论如何,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计划的推进,文化、知识产物的保护往后会越来越规范化,生产经营最终还是要回归到产品本身,要营造自己的文化,形成自身特色商品特征。通过贴近他人经营出的口碑进行宣传,或许能一时“带飞”业绩,但绝不是长久之计,甚至将为此付出不小的经济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