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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信动态 | 第五期岐江刑辩论坛顺利举办

发布时间:2022-02-23

为有效应对认罪认罚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升中山律师刑事辩护水平,加强中山刑辩律师与外地刑辩同行的交流,2022年2月23日下午,以“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辩护”为主题的第五期岐江刑辩论坛如期在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举办。本次论坛由八位讲师主讲,中山市50余名律师参加了本次论坛。

 

邹水平

认罪认罚的决策思维

邹水平从认罪认罚、企业合规、审前羁押率等检察活动为切入点,进而建议刑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准确抓住各项活动、专项运动背后的检察逻辑,制定有效辩护策略。此外,辩护人要重视部分罪名的法定减轻、从宽情节,熟悉各罪名的量刑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判刑情况,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认罪认罚结果。

 

季春伟

认罪认罚辩护中的一些规律、现象之我见

季春伟律师认为,辩护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有目的导向,总的原则是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季春伟律师提出,是否认罪认罚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目标。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应从是否有利于取保,是否有利于不批捕,是否有利于变更羁押措施三个方向进行考量。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需要考虑是否有利于不起诉,是否有利于取得比较轻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辩护人要考虑辩护观点是否能被法官接受,法官是否认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情形。

季春伟律师认为,当事人愿意认罪认罚的理由比较相似,不认罪认罚的原因比较繁杂。对此,辩护人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要作具体鉴别。辩护人是否建议当事人作认罪认罚是比较重大的法律意见,也是律师必须拿出的比较专业的意见。辩护人要考虑认罪认罚对全局的影响,要对最终结果有预判,不能仅仅考虑短暂的利益。

 

杨帆

认罪认罚中的微操式辩护

杨帆律师提出,认罪认罚的庭审辩护存在诸多变量,这些变量可能影响案件结果,不能理所当然地将认罪认罚案件作为辩护的终点。对一般案件的辩护,杨帆律师提出微操式辩护理念。辩护人应当根据认罪认罚制度的特点展开辩护,不能有被认为玩弄程序之嫌疑。

杨帆律师认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有双向奔赴式的辩护思维,要意识到巩固案件的罪名及量刑不仅是公诉人的义务,还是律师的工作所在。在涉众案件中,起诉书的内容可能超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此时,辩护人应当大胆对案件事实进行辩护,以协助法庭查清案件事实。此外,辩护人应当通过精确化的案例搜索,为当事人争取进一步优化的量刑结果。最后,辩护人应当重视财产刑辩护的重要意义,不能忽略对财产刑的辩护。

 

詹自勤

充分利用认罪认罚制度,获得有效辩护的经验交流

詹自勤律师认为,虽然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但总体上看,该制度的设置对国家治理及当事人而言是利大于弊的。对当事人最大的益处在于获得从宽处理结果,处以更低的刑罚。

詹自勤律师认为,辩护人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有较大的风险。认罪认罚的前提是没有无罪辩护空间,如果在认罪认罚后又做无罪辩护,具有欺骗承办人之嫌,会对今后的辩护效果具有负面影响。此外,由于侦查阶段案件事实不清,此时可以做骑墙式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与检察官的沟通要有技巧,通过有效沟通,争取更轻辩护结果。

陈绵

二审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的困境

陈绵律师结合其办理的两起在二审阶段申请做认罪认罚的案例,对如下三个问题进行讲解:(1)对于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找谁协商?(2)二审认罪认罚,法官是否参与认罪认罚协商?(3)如何认定被告人有悔罪真意,而不是投机心理?陈绵律师认为,不能单从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去评价二审阶段做认罪认罚的价值,还要考虑到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还有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的价值追求。即便二审争取做认罪认罚很难,只要是存在有效辩护空间的方法,辩护人都可以去尝试。

 

肖伟

经济犯罪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几个问题探析

肖伟律师以经济类犯罪案件认罪认罚存在罪与非罪区分难,数额、主从犯认定难,涉众、时间长、宗数多等问题为引,道出认罪认罚制度在司法实践运行中出现当事人“认事不认罪”“不认钱”“部分认”“不认罚”“不认作用”之难点。辩护人可以通过把握“退赃退赔”“羁押必要性”“量刑协商”“程序协商”四个关键词进行突破。

 

严红光

认罪认罚与证据辩护

严红光律师以认罪认罚与证据辩护的关系为切入点,进而通过案例的方式阐述证据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具体应用。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要明确侦查阶段的辩护理念,把握好量刑幅度、责任范围、参与程度等情节的范围控制与限定。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剔除与定罪量刑无关事实和剥离虽有证据指向但证据并不充分事实的方式,为当事人争取认罪认罚的最佳效果。

 

彭磊

认罪认罚案件辩护中律师容易犯的几个错误

彭磊律师认为,解决认罪认罚案件刑事辩护的诸多难题,主要是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正确看待独立辩护论。独立辩护论是一个应当修正的理论,辩护人应当在辩护目标和事实问题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但在辩护策略和法律问题上可以适度独立于当事人,除非当事人的认罪是非自愿的;辩护人的任何辩护意见都必须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沟通,尽量取得一致意见,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退出辩护;律师辩护应把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作为第一追求,而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是正确理解《认罪认罚意见》第40条关于法院审查认罪认罚案件范围的规定,必须明确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辩护权范围,在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官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审查权的前提下,也应当赋予律师相应的权利。

之后,彭磊律师结合刑事文本的规定及实际办案经验对刑事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常见的10误区一一进行讲解,并提出建议。

 

论坛交流互动环节,与会人员对当前认罪认罚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了简单探讨。

 

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参会人员纷纷表示,此次论坛活动紧密对当前认罪认罚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进行了充分研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为律师今后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供了有效思路和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