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消费的普及,诸如新能源汽车、网络游戏、校外培训、老年消费、未成年人消费、残疾人消费、农村消费、预付式消费、公共服务消费等领域也得到蓬勃发展,但与此同时也普遍存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现象。
针对这些侵害消费者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将消费者的主流消费习惯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结合,在2022年3月2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2年3月15日正式实施。《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笔者在此结合实务经验,对《规定》中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规范网络消费格式条款,明确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规定》第1条细化了格式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例如“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这些格式条款都在一定程度上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因此《新规》第一条就着重规范格式条款,也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
二、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规定》第2、3条进一步明确了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前提条件,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里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的是,《规定》第二条、第三条适用的前提首先是该商品应当适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如果该商品本身是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报纸期刊、二手闲置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情形,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旧可以主张不予无理由退货。
三、明确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压实平台责任。《规定》第4条体现了新规对于交易外观信赖保护原则的不断深化,因为对于很多消费者而言,标识了自营业务往往会让消费者更加信赖平台自营的商品质量,即便价格稍高也会作为消费者的首选,正是基于对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保护,平台经营者也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四、明确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压实商家责任。《规定》第5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网络消费中,付款方式并不局限于交易平台自身,如果商品出现质量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后,商家不得以未经过自身的交易平台支付款项为由主张免责。
五、明确网络店铺转让未公示责任,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规定》第6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这就避免了发生网络消费纠纷后,网店的转让人与受让人相互推诿,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等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规范网络促销行为。《规定》第8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
七、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网络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生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问题,比如出现了专门刷单、刷评、刷流量的应用程序、运营团队等“黑灰产”,故意制造虚假记录,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扰乱市场秩序。《规定》第9条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的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
八、明确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应当遵守,强化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实践中,有时候经营者会作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一旦产生纠纷,经营者又拒绝兑现承诺。《规定》第10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九、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规定》第11条至17条集中对直播平台营销者、运营者的责任进行了细化。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作出虚假宣传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平台经营者要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实践中消费者对于网络直播营销中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问题,也明确直播间运营者要能够证明已经标明了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并且要达到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程度,否则,消费者有权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
十、完善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规定》第18至19条明确了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出台《规定》,并定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目的在于适时引导广大经营者,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督促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同时也希望加强对公平消费的倡导和引领,引导社会各界和消费者对消费不公平现象勇敢说不,协同各方力量,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让消费者愿意消费、放心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