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信观点

保信观点 | 核酸检测机构出具假“阳性”报告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2-04-25
第一次看到《合肥对两家核酸检测实验室给予警告并暂停合作的通报》,我一度怀疑这是虚假新闻,因为通报中清晰的写着:“有的还几次出具‘假阳性’报告”。直到看到新华网的转发,才确认这份通报的真实性。

在我的朋友圈和微博上,很多人都转发了这条新闻,并对合肥市的处理方式提出了质疑,大家都认为在疫情当下,对于多次出具"假阳性"报告这种恶劣的行为,仅仅给予警告,处罚过轻。说实话,我也有同感,所以我们来分析一下这种出具“假阳性”报告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可能涉嫌构成什么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这两个罪名可以一起来谈,因为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而相关的实验室出具“假阳性”报告的行为,有可能是故意实施的,也有可能是过失状态下实施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显然,这个罪名是身份犯,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上述人员。客观行为方面,必须实施了提供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文书、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监测数据等虚假的证明文件。

那么,相关实验室出具“假阳性”报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就取决于两点。一是该医学检验实验室是否属于本罪的行为主体,二是核酸检测报告是否属于这里的“证明文件”。

我认为,这两个问题都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因为本罪并没有将证明文件的范围限于以上十类文件,而是使用了“等”的表述方式。从性质上来讲,核酸检测报告与安全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并没有区别,应当属于该罪“证明文件”的范围。

不过,还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即这两个罪名保护的法益是什么。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第八节,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的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一节。也就是说,这两个罪名保护的法益如果是市场秩序,那出具“假阳性”报告的行为侵犯的法益能否被市场秩序所囊括?

我认为可以囊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这两个罪保护的法益,具体而言是中介组织证明文件的公信力。中介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真实性如何,不但会影响社会管理的决策,也会影响交易相对方的判断。如果证明文件真实,可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维护交易秩序。但是,如果证明文件虚假,其公信力将大打折扣,可能会使市场监管机关作出错误判断和错误决策,最终会冲击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干扰环境质量检测系统的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属于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第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8年12月25日)指出:“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抗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但有学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件的规定有类推解释的嫌疑。

《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第25条将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明确列举为本罪的主体,并且其加重构成要件中增加了“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这一规定,适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就能够准确全面地处理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危害行为,不需要适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但是,如果我们把实验室的核酸检测系统理解为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有关人员又是进入过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进行破坏,从而做出“假阳性”报告,那么是有可能涉嫌该罪的。

其实,从我们老百姓最朴素的法感情来考虑,在当下严峻的防疫形势下,只要有一例“阳性”确诊,对一个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说,这种出具“假阳性”报告的行为,情节是极为恶劣的,完全值得科处刑罚。而合肥当地仅仅对这种行为进行警告,这种处理方式是值得商榷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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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