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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信观点 | 刑辩技巧:律师如何应对“人情案”

发布时间:2022-07-06

近期,一个敲诈勒索案件的家属让我们代为起草一份要提交给当地领导的《情况说明》。家属认为案件是控告人通过人情关系推动刑事立案,明显就是一个冤假错案。希望当地领导看了情况说明后能对这个案件进行监督。这件事情引发了我对实务工作中“人情案”的思考。本文以此出发探讨“人情案”这一比较敏感的话题,以期为律师如何应对此类案件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我们首先来定义一下我们讨论的问题的边界。这里所讨论的“人情案”,包括实践中存在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我们只是笼统地将以上三种情形都概括称为“人情案”。对于以上三种类型的案件,律师的应对策略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我们放在一起讨论。
01.
如何看待“人情案”
律师当然不能轻易判断一个案件就是“人情案”,在监察机关查证存在权钱交易的问题之前,没有人可以断下结论说某一个刑事立案就是“人情案”。那么,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如何判断一个案件是“人情案”呢?
做了这么多年刑事律师,要说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人情案”,我大概率不相信。但是如果说没有“人情案”,我也不信。监察机关查办的那么多公安机关领导的职务犯罪案件,不仅仅只有违规办理取保候审,还有不少是收钱办“人情案”,很多人都区希望找“关系”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民事问题。甚至可以说,在某些地方,这种情况可能还挺严重。
其实,一个案件是否属于“人情案”,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结合常情常理去判断。大部分的“人情案”,肯定有不符合常情常理之处,甚至有的案件,侦查人员在审讯的时候可能就会不经意地透漏出来。刑事律师一定要有这个意识,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辩护策略。
虽然我们都不愿意遇到“人情案”,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人情案”是客观存在的。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人情案”都是有问题的。这里所说的问题,是针对案件本身而言的。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实践中确实存在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立案后久拖不决的情况。有时候控告人不得不动用一些其他的手段去推动公安机关有所作为。当然,这种情况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
既然“人情案”是客观存在的,对于刑事律师而言,后面的问题就是应当以什么样的心态面对它。
我认为要做到“知己知彼”。
“知己”,就是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心态面对“人情案”。认怂肯定是不可能的,否则就没有专业刑辩律师存在的必要。那就只能选择面对,而且是勇敢面对,不要在权力面前“认怂”,更不要抱有任何的侥幸心理。
“知彼”,就是要了解找关系、用人情的这些人的心态是什么。这其实都是暗箱操作,他们最怕的就是被曝光于阳光之下。所以,刑事律师要勇敢将那些台面下的“交易”公开化,让这种“交易”置于法律监督之下,才能抵消“人情、关系”对于案件的干预。
02.
对“人情案”的几个认识误区
办了这么多年刑事案件,多多少少还是遇到几个“人情案”。在与当事人或家属接触的过程中,或者是与同案的辩护人交流中,能够感觉到无论是当事人家属还是律师,对于“人情案”还是有些误区,在此简要谈几点感受。
误区一:有害怕心理,不敢对抗,认为既然对方“找了人”,越对抗后果越重。
这应该是大部分人遇到“人情案”的普遍反应,或者说是第一反应。在我们的文化中,害怕权力,仍然深深地植根于普通老百姓的意识之中。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当下的社会环境、政治环境和司法环境下,“人情案”存在的空间被大幅度的压缩了,越是“人情案”,越要敢于去对抗,想方设法的将暗箱操作置于阳光之下,才能彻底消灭“人情案”。
误区二:有侥幸心理,认为凡事可以谈,而不去揭露“人情案”。
有的人认为,别人通过“人情、关系”推动刑事立案,只要法院还没判,就有跟对方谈的空间。既然有能力推动刑事立案,那也应该有能力推动撤案。
很多人都有种通俗的想法,“对方不就是想要钱,让当事人坐牢不是目的”。这些人并没有意识到,一旦刑事立案,撤销案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司法实践中,有些刑事案件久拖不决,最终被检察院追究玩忽职守罪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少见。很多证据不足不批捕后转为取保候审的案件,公安机关也仅仅只是在满12个月之后解除取保候审,也不会轻易撤销案件。
误区三:有放弃心理,认为“天下乌鸦一般黑”,而不去积极应对“人情案”。
一种比较消极的心态认为,既然有人能“搞定”公安,那肯定也可以“搞定”检察院和法院。虽然我不敢说绝对不存在一个人有通天的本领,“搞定”公检法。但可以说,以我的办案经验,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是极低的,即便有人嘴上敢这样说,基本上也可以判断是在吹牛而已。
其实,检察院和法院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监督机制,这套机制基本上能够保证检察官和法官独立办案,不会轻易受到外界因素(包括本院领导)的干扰。尤其随着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取得明显成效,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办案等顽疾得到有效遏制。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即便遭遇“人情案”,也不要放弃,而是要相信检察院、法院的法律监督,以及监察部门的外部监督。
误区四:有拖延心理,认为到检察院和法院阶段再应对都不迟。
持这种心态的人会认为,既然对方在公安机关通过“人情、关系”立案,影响到检察院和法院的可能性应该不大,那就等到检察院和法院阶段再考虑应对之策不迟,这还是一种比较消极的心态。
这种观点忽视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司法惯性。
一个刑事案件从初查开始,一旦刑事立案,惯性越来越大。一旦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往往用完30天的拘留期限。检察院一旦批准逮捕,不起诉的难度就会很大。而一旦起诉到法院,想想每年万分之七八的无罪判决率,就知道法院做无罪判决的压力有多大。
这种巨大的司法惯性决定了,一个刑事案件越早解决,对嫌疑人就越有利。尤其是在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推行的背景下,越到后面纠错的难度就越大。所以,对于“人情案”,在侦查阶段就要想方设法去揭露出来,争取检察院不批捕,并最终争取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03.
如何应对“人情案”
前面谈的都是如何认识“人情案”,重要的还是如何应对的问题。
我认为,应对“人情案”主要是处理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处理好沟通与对抗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如何与办案机关打交道;二是善于借力,穷尽法律规定的各种监督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处理好沟通与对抗的关系
对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而言,我都主张尽量对话不对抗,但是有例外,“人情案”就是例外之一。
但是这里所说的对抗,也不是主动对抗,更不是针对所有办案机关的对抗,而是针对被“人情、关系”所影响到的具体的办案部门的对抗,这是一种被动的对抗。而对于其他的办案机关,应当以沟通为主要的辩护策略。所以,概括地说就是以沟通为主,以对抗为辅的策略。
为什么说被动对抗?很简单的道理,“人情案”的背后,往往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沟通几乎是没有用的。比如司法实践中,有的警察利用手中的职权帮助他人催收欠款,自己可以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这种情况下,你去跟他摆事实、讲道理,显然就是对牛弹琴。这种对抗是我们不得不做出的一个选择,所以是一种被动的对抗。
以沟通为主,是说对没有被“人情、关系”所影响到的办案机关,还是应当以对话和沟通为主要的辩护策略。
可以试想一下,作为对“人情案”最直接、最有效进行监督的检察院,如果我们跟承办检察官打交道的时候就表现出咄咄逼人的态度,认定了检察官似乎也受到了“人情、关系”的不当影响,那么我们在进行立案监督和沟通审查批捕阶段法律意见时,还能不能与检察官进行有效沟通。我们要看到现实情况是,在公安的说法和律师的说法之间,大多数检察院首先还是会倾向于相信公安的说法。
第二,借助法律监督手段
以往,律师可以借助媒体监督来抵消不正当的因素对于案件的影响。当下,律师的权利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我们仍然可以借助法律监督手段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律师应当穷尽各种监督手段,包括并不限于向上级公安机关的信访,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监察机关的外部监督等等。
退一万步来讲,当我们穷尽了各种监督手段,仍然不能有效地屏除“人情、关系”对于案件的不当影响,再借助于媒体监督,那律师也就站在了道德制高点上了,也就无可厚非了。
04.
举个例子
以我们办理的一个制造、销售伪劣产品案为例。接手这个案件之初,在会见当事人和接待家属的时候,他们都谈到了这个案件属于“人情案”,而且说得非常具体。但是作为辩护人,我们并没有简单地相信当事人的一面之词。
但是随着对案件的深入了解,我们发现这个案件的刑事立案不太正常。买卖双方的协议上注明的是大红酸枝家具,买方单方面聘请有关机构鉴定的结论也是大红酸枝,公安机关却仅凭买方“当时买家具时口头约定是交趾黄檀”的一面之词,就进行刑事立案,并将卖家田某某刑事拘留。
明明可以通过初查来解决的问题,却直接刑事立案,这不符合常情常理。所以,我们判断这个案件有可能属于“人情案”。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针对可能存在的“人情案”问题,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向侦查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我们主要提出,田某某没有犯罪动机,没有实施制造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也没有犯罪故意,控告人的行为是意图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民事问题,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第二,向检机关提出立案监督申请
我们主要提出,田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田某某错误立案,恳请检察院对该案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若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恳请贵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我们着重谈的问题是本案是典型的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民事问题的案件,且本案极有可能存在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问题。
第三,向侦查机关提出撤销错误立案的情况反映
一方面,我们直接指出,山峰红木在被黑恶势力威胁的过程中,多次报警,公安机关都无动于衷,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安机关极有可能充当了黑恶势力保护伞,导致应当打击的黑恶势力逍遥法外。
另一方面,我们也恳请侦查机关查明事实,撤销对田某某的错误立案,并依法处理对黑恶势力包庇的行为。
第四,向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针对公安分局立“人情案”的问题,我们也直接向市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该情况,恳请市公安局法制监察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分局错误立案问题的监督力度,督促撤销对田某某的错误立案,并调查可能存在的对黑恶势力包庇的行为。
同时,也明确表示,若公安机关继续包庇黑恶势力,我们将直接向监察委举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
第五,对马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生产经营和敲诈索的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
我们在会见当事人和接待当事人家属的过程中,他们多次向我们陈述了双方在工商部门调解的情况,以及此后马某某反悔,多次纠集社会人员在山峰红木采用闹事、扯横幅、打恐吓电话、投掷动物尸体等非法手段迫使山峰红木赔钱的情况。
我们经过评估,认为这些行为涉嫌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所以,我们建议当事人的家属到辖区派出所(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办案派出所)直接进行刑事控告。
第六,及时向察院提交审查批捕阶段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审查批准逮捕后,我们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交了建议不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争取当面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法律意见。期间也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检察官提审的情况。四天后,我们又提交了第二份建议不批捕法律意见书,针对控告人单方委托出具的鉴定报告真实性和大红酸枝并非专指交趾黄檀的问题补充意见。
一个刑事案件想要争取到最好的结果,律师的工作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还需要检察官和法官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这方面有时候也需要一定的运气。所幸,案件的承办检察官确实做到了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案件最终也争取到了不批捕的结果。
但到底是哪一个动作做对了,是检察监督起了作用,还是向上级公安机关的信访起了作用,都不好说。我们在做刑事控告的时候,也知道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概率是很小的。甚至我们明知道,直接向办案单位提出撤销错误立案的要求,他们是不可能接受这个意见的。为什么明知道不可能得到支持,还要去做,就是要通过这些行动,表达我们不惧怕“人情案”的信心和决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律师应对“人情案”,核心问题还是在于敢于将案件公开化,将台面下的暗箱操作置于阳光之下,让“人情、关系”无处遁形,然后用好法律监督手段,必要的时候引入媒体监督,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ND

彭磊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曾任职于湖北大学法学院和广东某市检察院,现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主任。专注于复杂经济犯罪的辩护这一细分领域,秉承着专业、理性、客观、精细的辩护理念,取得多个无罪案例.研习法律20多年,在《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法学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