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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信观点 | 非法用工关系中员工因公受伤,各方该如何正确处理

发布时间:202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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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冯某于2021年4月29日入职曾某经营的加工厂工作,该加工厂未领取营业执照。2021年5月9日,冯某在加工厂工作时被切割工具割中手指,致右手食指、中指骨折,申请人冯某因此住院治疗了11天,在此期间产生了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损失。曾某仅愿承担医药费及一两个月工资。冯某遂求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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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需求分析:冯某的需求系及时拿到合适的赔偿,其要求具有合理性,预料纠纷存在双方自行化解的可能,因此,首先建议其与曾某私下沟通,如沟通无果再考虑司法途径。

法律分析:本案与一般的工伤案件相比,存在入职的工厂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不具备合法的劳动关系,经初步分析,将案件定性为非法用工关系。

考虑非法用工对比合法用工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特别保护,其待遇应当与合法用工一致或高于合法用工,经检索分析,确定以《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相关作为诉求的请求权基础,确定主要的赔偿为一次性赔偿金。

最后,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三条规定,判断案件应当需要经过鉴定程序,考虑在仲裁中提出鉴定申请,经咨询业务部门后确定确需由仲裁委员会提出。为避免办案过程中出现部门推诿的问题及为了能够及时取证,同时建议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申请工伤认定,如调解不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用人单位无证经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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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



冯某按照建议与曾某协商,曾某仅同意赔偿两万,双方意见最终未能达成一致,冯某遂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反映了无证经营的情况,人社部门以曾某经营的加工厂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冯某再次表示希望建立委托,经分析,案件已经无调解空间,证据资料也基本具备,遂接受委托。

考虑无证经营者流动性较大,且曾某非本省人,诉讼中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对加工场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经仲裁委委托鉴定,冯某劳动能力障碍程度构成九级。仲裁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二、三、四、五、六条的规定,裁决曾某向冯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等合计213911.1元。

本案中,仲裁委按照被申请人曾某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91764元/年的两倍赔偿标准裁令曾某向申请人冯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对比同类伤势下工伤案件并分析劳动者工资情况可知,非法用工的赔偿标准普遍高于工伤赔偿标准,以九级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例,在劳动者月工资为5000元的情况下,非法用工的赔偿约工伤赔偿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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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对单位的建议:

1、及时办理工商登记。一旦被认定为非法用工,在多数情况下,比合法用工需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2、发生工伤或非法用工伤害时宜尊重员工意愿及时调解。在员工诉求合理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止损,早日达成调解,避免矛盾激化衍生不必要的诉讼。

对员工的建议:

1、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尽管在非法用工的关系下,最终大概率不会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实践当中可能存在单位已办理工商登记,员工不知情的情况,同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亦便利取证及后续申请仲裁。

2、视情况及时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