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信观点

保信观点 | 谈谈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性质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10-19
敬老慈幼,为人伦之本,亦是法律倡导之理念。房子是现代人的立根之本,房价更是成为当代人老生常谈的话题。而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目的是希望子女有个庇护所,但婚姻与房子往往是捆绑起来的社会产物,笔者认为在讨论本话题时,婚姻体现的不仅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权衡及划分三方利益的因素。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均涉及的无非两个方面,出资性质属于赠与还是借贷,如被认定为赠与或借贷的,是赠与或借贷一方还是夫妻双方?




01

父母出资性质系赠与还是借贷问题?

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出资权属争议一直以来都备受各界关注。关乎社会民生,引发的社会争议大,可操作的空间广,直至目前为止,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笔者认为一旦法律法规将出资权属一概而论的认定为赠与或者借贷,可能引发更大的家庭矛盾,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在一定范围内,根据个案情况及现行的法律法规是解决购房出资权属纠纷的关键。


一、通过新旧法的对比,体现立法指向性的观点“约定优先”

【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订)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1、新法中增加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约定优先适用的规定,突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立法指向,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严格适用的顺序。【1】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特殊意义上的关系,从法律角度上作为具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从医学角度上有血缘亲子关系。父母和子女间是密不可分的法律主体,密切的人身财产关系往往会导致双方缺少书面表达形式,甚至口头约定都无,常以默示方式完成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本文所探讨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行为如何认定,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首先遵从有约从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优先,约定的形式多样,既可以是书面的约定,也可以是口头约定。新法修订后,充分发挥约定的作用,尽最大可能减少双方之间的冲突和摩擦,维护父母与子女之间深厚的亲情关系,利于家庭关系和睦发展,也是法律在积极努力推进的方向。

2、然而现实生活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为常态,在此情况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准则,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缺少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的规定,但是笔者认为缺乏认定规则不等于无法律依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本原则及立法目的,再结合个案情况解决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由此可以引申文章的第二点严格遵守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二、举证责任分配是认定出资性质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对该条司法解释予以了解读(第288-289页)。其中,对“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的处理”问题,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1、父母主张借贷关系,应当承担借贷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大家所熟知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双方均认可系赠与或借贷,无纠纷可言,更不需要法律调整。当父母主张该出资系借贷关系时,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反对该主张的,因而产生纠纷。依据法律规定,父母是主张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父母不能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父母承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不能要求子女及其配偶返还购房款。

2、当父母依法提供债权凭证时,子女及其配偶否认借贷关系,也需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通常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出资数额较大,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方式出资可能性大,情况普遍。因涉及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即父母能够依法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并且在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子女及其配偶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出资不属于购房款,使父母主张的借贷关系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父母因此而承担在诉讼上的不利法律后果。

3、子女及其配偶主张系赠与,应承担赠与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

当子女及其配偶不仅否认该笔出资属于借款或者其他债务,另主张赠与法律关系,即主张积极的法律事实,应承担证明赠与事实的举证责任。关于赠与事实的举证责任明确一下两点:(1)赠与法律关系属于双方民事法律关系,不仅需要有父母出资的行为,还需要子女及其配偶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2)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父母主张借贷关系,在同一层法律关系中子女及其配偶仅否认借贷,未提出新的主张,由父母承担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父母提供了债权凭证即可达到了合理可能的证明标准,完成了初步举证,子女及其配偶就应当承担该款项为赠与的举证责任。从法律层面上看,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否属于借贷或赠与,但是从侧面看,赠与关系的证明标准高于借贷,父母提供了出资的债权凭证,例如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等。虽然该凭证不能证明是否是赠与或者借贷关系,但是法律已将其视为出借人已完成初步举证,由借款人继续证明其赠与关系的法律主张。笔者认为虽然现实生活中缺少可举证的意思表示时,通过举证证明程度以及举证顺序可以映射出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不宜直接推定为赠与。


三、探究当事人本意、尊重我国国情,又兼顾各方利益。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该出资性质的认定具有不同看法,切勿一概而论。因此笔者认为司法实践应当结合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存续时间的长短、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付出辛苦不同来综合认定父母出资购房款的性质,结合案情、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作出裁判才能够彰显司法公正。因此,笔者认为除举证责任的分配及举证外,还应当充分权衡以下方面:

1、探究当事人本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客观行为探究当事人本意尤为重要,特别是对于缺乏书面证据材料的情况。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无口头或书面约定,期间并未要求子女出具借据,又未主张偿还,事后再主张此笔出资是借款,与常情常理不符,由此探究当事人的本意来达到主客观相统一的目的。

2、尊重我国国情:在我国思想文化观念的熏陶下,人们总是会形成一种“前人种树,后人乘凉”的观念,代代传承的精神。在中国,更多的父母历尽所能也要给孩子更好的生活环境,随着现代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使得房价居高不下,子女初步入社会,既有工作压力,又有面临着结婚生子的生活压力,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给予资助是普遍存在。从我国普遍情况来看,父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应当是赠与的概率大于借贷。

3、兼顾各方利益:从我国国情出发,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给予资助虽然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切勿一概而论。房屋是人们生活的立根之本,有人为了买房倾尽所有,背负十几二十年房贷,父母为子女购房倾囊相助,有可能用尽父母几十年的积蓄。因此,在认定系借贷或赠与时,应当尽可能兼顾父母、子女双方利益。


02

确定出资性质后,由此引申出,如果是赠与,是赠与夫妻双方还是一方,相反如果是借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父母出资被认定为赠与的情形。

如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或者受赠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出资行为属于赠与的,以此引申出该赠与行为是否是对夫妻双方所表示?

1、婚前出资一般属赠与子女一方,婚后出资则有约从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法律中明确了关于婚前、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是否属于赠与夫妻双方。从上述规定中,可知婚前出资除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外,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由此,该出资也应当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婚后父母出资,则尊重和引导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约从约,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但中国普遍的存在的现象是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通过该条规定指引当事人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的原则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通过法律层层指引,最终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由此可将子女婚后,父母出资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补充完整,当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置房屋,除非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其子女一方,否则该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结合登记主义和时间主义进行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最高法院法官对于研究婚前婚后出资的对应子女一方还是夫妻双方给出相应的观点和看法,采用了登记主义和时间主义,巧妙地结合婚前、婚后以及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截点。如果婚前出资,婚前签订合同,即属于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如婚后出资,婚后签订合同,即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该观点也未完全的涵盖实务中各种情形,例如婚前出资,但是婚后才签订合同的情形。


二、父母出资被认定为借贷的情形。

当父母能够举证证明该出资购房行为属于借贷关系的,那么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值得斟酌和推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如法院认定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属于借贷关系,父母能够证明该出资所购买的房屋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子女及其配偶应共同承担偿还该借款的义务。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条款属于特殊夫妻共同债务规定,如法院认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属于借贷关系,可参照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从而推出该借款是否由夫妻共同承担。

综上所述,在日新月异社会,人们的生活方式越来越多样化,更新速度快,思想和观念也随之走在时代前沿。父母一辈更多的体现保守派风格,新时代离婚率持续高走,难免会产生婚姻中各种的矛盾。而本文深入探讨的话题,父母为其子女出资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也体现出新旧时代的思想碰撞。当然,从对本文争议问题有关立法的变迁可见,法律首先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约从约,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从侧面也鼓励当事人事先作出约定,避免发生争议后,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从而引发更大的家庭矛盾,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持续发展。因此,笔者建议父母在出资时甚至是出资后都可以和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协议约定出资款性质或留存关于借款或赠与意思表示的证据,避免日后产生争议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