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信观点

保信观点 | 家务干得多,离婚时还能“多劳多得”吗?

发布时间:2022-12-13

我国社会正在孜孜不倦地寻求实质公平,法律也不例外。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旨在寻找将社会和法律忽略的潜在、抽象价值,弥补在婚姻家庭中承担较多家务劳动而无法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一方,平衡离婚双方的财产,彰显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我国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在2001年初露锋芒,走过了20个年头,2021年焕然一新。立法革新是制度革新和理念转变,不断探寻隐藏在家务劳动的抽象价值,完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体系和制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01

我国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立法梳理


首先,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在我国200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初露锋芒,其中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婚姻法中规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必须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适用条件,然而苛刻且不切实际的条件背离了中国国情。在中国人传统思想和观念中,结婚就意味着肩负责任和无私奉献,认为婚后夫妻财产不再是壁垒分明,而是可以互相分享,再者结婚就是本着与子偕老的态度,能够依法依规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家庭寥寥无几。在2008年学者分别对北京、上海、哈尔滨离婚案卷抽样调查,根据调查研究显示在北京、上海、哈尔滨三个城市中,夫妻财产制主要是婚后共同财产制占案件总数的90%,分别财产制低于10%[1]。由此可见,《婚姻法》中规定适用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前提条件夫妻分别财产制不符合我国司法实践要求。再者我国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是通过借鉴日本和台湾学者的学术观点和研究成果,然而当时的理论成果和学术研究处于初始阶段,研究理论不够成熟,以至于到2021年长达20年时间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都成为摆设,停留在文字上,难以运用在实务中,发挥其作用。

民法典时代的到来,才彻底打破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上的困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不再局限于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硬性要求,扩大其适用范围,夫妻共同财产制同样能够适用。《婚姻法》中苛刻的适用前提条件使得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成了一种摆设,条文的空窗期一直延续到2021年《民法典》颁布实施才正式结束。《民法典》的颁布使得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得以发展和改变,制度的发展也见证着时代进步和价值观的转变。

除此之外,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0月30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家务劳动经补偿制度特别作出保护女性权益的相关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特别强调了保护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国社会生活的映射,根据《南华早报》使用来自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1997年至2015年的七次调查)的已婚夫妇的数据进行了一系列定量分析标明,已婚女性每天花在家务上的时间是153分钟,大约是已婚男性花在家务上的时间的四倍。因此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在设立的同时,着重强调可能适用该制度的女性群体,保护我国在婚姻家庭中负担较多义务的女性群体的合法权益。


02

典型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八:梁某乐与李某芳离婚纠纷案——支持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权

1

基本案情

梁某乐、李某芳于2017年通过相亲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同年11月登记结婚,并于2018年10月生育女儿小欣。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李某芳于2021年4月带女儿回到母亲家中居住,双方开始分居。梁某乐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女儿归梁某乐抚养。在审理过程中,李某芳表示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其抚养,并提出因怀孕和照顾年幼的孩子,其婚后一直没有工作,要求梁某乐向其支付家务补偿款2万元。

2

裁判结果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梁某乐和李某芳经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女儿,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相互包容、缺乏理性沟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变淡。特别是发生争吵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导致分居至今,双方均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李某芳在结婚前与母亲一起经营餐饮店,婚后因怀孕和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梁某乐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已分居的时间及梁某乐的收入情况等因素,酌定经济补偿金额。2021年4月9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李某芳直接抚养,梁某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享有探视权;梁某乐一次性支付给李某芳家务补偿款1万元。

3

典型意义

《民法典》打破了原《婚姻法》有关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需满足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扫除了法律障碍。本案对于保护家庭妇女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性别平等、维护社会稳定均具重要积极意义。


03

通过Alpha检索关键词“家务劳动”、“经济补偿”,

总结影响法院认定家务补偿款的有关因素。

(下附笔者的部分检索结果)



案例

影响因素

家务补偿款金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个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八:梁某乐与李某芳离婚纠纷案——支持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权

婚后因怀孕和抚育子女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未再继续工作而无经济收入,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已分居的时间梁某乐的收入情况等因素,酌定经济补偿金额

1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发布5起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四:蔡某某与金某某离婚获经济补偿金纠纷案——全职太太离婚获经济补偿金案

经审理海盐法院认为金某某在婚姻关系中因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最终,法院综合当地经济水平被告的经济状况认定补偿金额

3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7起贯彻实施民法典家事审判典型案例之七:买某诉蔡某离婚纠纷案

综合考虑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买某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蔡某负担能力和买某家务劳动的预期等,法院支持了买某对于家务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判决蔡某给付买某经济补偿10万元

10万元

蒋某、赖某离婚纠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0606民初30756号


双方婚后虽主要由原告方照顾婚生儿子赖某2,但期间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相关生活费用,同时被告也一同负担了夫妻共同债务等共同开支,上述分工应属于双方对婚后家庭责任协商一致的分配原则,家庭明显承担较多家庭义务并不能单纯以照顾子女的主次确定,故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未支持

刘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案

青海省互助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1)青0223民初14号

原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夫妻共同生活达十余年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原告的经济能力

2

虽然目前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统一衡量标准,但是学术界的观点层出不穷,笔者认为,根据法院的司法判例,可参考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当地的经济水平、家务劳动的预期、夫妻双方的当前及未来的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尽可能公平合理地进行考量。

家务劳动补偿主要有以下影响因素:

1、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

2、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

3、家务劳动的预期

4、婚姻关系存续时间

5、夫妻双方的当前及未来的经济水平

根据笔者所附的检索案例,夫妻双方目前及未来的经济水平是影响家务补偿款的重要因素。


04

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家庭义务更多的一方,为家庭整体考虑而失去了自我发展机会,理应获得相应经济补偿。我国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在法律条文中沉睡了近20年时间,《民法典》时代的到来,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被唤醒,扩大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大大提高制度的实用性。适用范围从夫妻分别财产制过渡到同时适用于共同财产制,对家务劳动的认识层面从表面价值深入到抽象价值。但是法律规范仍然不够完善,对于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衡量标准暂无具体规定,法官被赋予自由裁量权。适度的自由裁定可以提高法律的灵活性,但是过度的放任、缺乏统一标准会导致法律法规案件具体适用不规范的乱象。因此对于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经济补偿标准和责任财产的来源目前法律规范仍有完善空间。呼吁积极参与全民普法宣传活动,引导群众正确理我国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解制度概念,避免望文生义,歪曲案件事实,促进家庭和谐发展,社会可持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王歌雅. 排挤与救济:女性的离婚权益[J]. 学术交流,2011,(09):7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