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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信观点 | “新十条”背景下,企业如何进行用工管理

发布时间:2022-12-23
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明确十条优化内容,进一步实现疫情常态化管理,那么用人单位在“新十条”背景下,如何应对用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现简析如下,以供用人单位参考:


员工因“阳性”居家隔离,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


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

1.《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 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 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

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目前国家联防联控机制对新冠肺炎的定义还是乙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管理,这个定性是没有改变的,所以目前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劳动关系政策依然适用于2020年出台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新十条”规定的“优化调整隔离方式”是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开展的居家隔离,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病情加重转定点医院治疗工资如何支付?


应当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医疗期工资按照广东省相关规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20〕38号第十七条“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的规定,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企业如何既能确保员工居家隔离又能有效安排生产?


可以采用轮岗、轮休的方法加以缓解。但应当与员工进行充分的协商,既能保证员工的隔离,又能有效安排企业生产,不能以强制性的方式强行轮岗、轮休。



员工请假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提供什么证据加以证明?


有条件的可以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核酸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等。但鉴于现在没有定点的核酸检测,医院安全性差,许多人不愿去医院检测,特别是出现症状后也不愿或不能去医院,所以,提供医院的证明存在困难。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通过视频进行合理确认。”



如果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欺骗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如果有证据证实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欺骗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按《企业规章制度》(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用人单位)相关规定参照处理。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员工隔离或治疗无法提供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不可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也持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