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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信观点 | 最高院案例研读沙龙之劳动专题: 员工违纪及时罚,事后解雇恐赔偿

发布时间:2023-0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这点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只是这一项规定了可以解除的理由,并未细化解除的方式和流程。用人单位在运用这一条款进行实操的过程中,往往因为依据不充分、证据不充足或程序有瑕疵等问题,导致面临“劳动者确有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仍被认定违法解除”的尴尬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发布一批劳动争议指导案例。我们在研读案例时发现,某公司在发现员工出现违纪行为后,未立即采取辞退措施,而是选择谅解留用。事过境迁后,该公司又想再依据该违纪行为来解雇这名员工,则会被认定属违法解除。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所列的“具体解除理由”,也会成为法院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认定依据,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是法院的审查重点。



最高院指导案例第180号


孙某诉A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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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6年7月1日,孙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孙某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2017年9月至10月,孙某先后存在工作时间未穿工作服、代他人刷考勤卡、在单位公共平台留言辱骂公司主管等违纪行为。事后,A公司依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由用人部门、工会、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确认,对孙某上述违纪行为分别给予扣2分、扣10分、扣10分处罚,但具体扣分处罚时间难以认定

2017年10月17日,孙某被所在部门以“未及时上交履职期间的营业款项”为由安排停工。次日,孙某至所在单位刷卡考勤,显示刷卡信息无法录入。10月30日,A公司又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孙某在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未经任何领导批准情况下,自2017年10月20日起无故旷工3天以上,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经单位研究决定自2017年10月20日起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限于2017年11月15日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后果自负

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孙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A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孙某在职期间存在未按规定着工作服、代人打卡、谩骂主管以及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时上交营业款项等违纪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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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A公司向孙某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为“孙某无故旷工达3天以上”,孙某诉请法院审查的内容也是A公司以其无故旷工达3天以上而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故法院对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也应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内容为限,而不能超越该诉争范围。虽然A公司在庭审中另提出孙某存在不及时上交营业款等其他违纪行为,也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在案证据及A公司陈述,A公司在已知上述情况下,没有提出解除,而是主动提出重新安排孙某从事其他工作,在向孙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也没有将上述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对于A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A公司以孙某无故旷工达3天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对孙某无故旷工达3天以上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A公司仅提供了本单位出具的员工考勤表为证,该考勤表未经孙某签字确认,孙某对此亦不予认可。因孙某在工作期间被安排停工,A公司之后是否通知孙某到公司报到、如何通知、通知时间等事实,A公司均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孙某无故旷工3天以上的事实不清,A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以孙某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少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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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本案经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法院认定A公司无法证明孙某存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所列明的旷工行为,A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合规建议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照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但需严格履行法定解除程序。否则“合法解除”容易演变为“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主张赔偿金。

(二)留意解除四大秘诀



解除有依据

用人单位在解除时依据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定要求,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或告知程序。即规章制度在制定时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告知。这一流程环环相扣,缺少任何一个程序将会使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存在瑕疵,进而影响规章制度在具体问题中的适用。


违纪要证据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决定上述事项时,应当固定、保留好员工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证据材料。如证据材料无法充分证明员工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将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文书需慎重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对用人单位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通知内容,一般应载明劳动者的严重违纪事实、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草拟时应尽可能载明员工的所有违纪行为,避免出现遗漏。同时需注意,解除事由应与通知记载内容、事实证据保持一致,事后(包括庭审过程中)再提出其他解除事由将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通知应合法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且解除文书应向劳动者进行有效送达。


劳动者出现严重违纪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是否辞退或留用。决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在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及时作出,切勿怠于行使权利;决定谅解留用的,事后不得翻旧账,又直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的不利后果(规章制度规定违纪行为累计到一定程度即可解雇的情形另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