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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信观点 | 亲子关系存疑,如何诉讼确认?

发布时间:2023-05-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我们每个人的影响是方方面面的。《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收养关系等。本文就《民法典》中的亲子关系异议之诉进行浅析,寻找当亲子关系存疑时,我们如何通过诉讼解决心中疑惑。





相关法条

《民法典》的第1073条对我国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关亲子关系诉讼的规则进行了修改与补充,详情见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2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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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情况有哪些?


从上述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得知,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包含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与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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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父或母”均可以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或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诉讼主体由“夫妻一方”变为“父或母”,这个变化赋予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资格。

成年子女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但对于成年子女是否能够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民法典》第1073条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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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毫无疑问,随着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大,相关的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案件数量也会增加。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为了避免只依据猜测而肆意提起亲子关系之诉造成滥诉的情形,为了维护夫妻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民法典》对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条件增加了诉讼门槛。只有在“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基础上才能提起“亲子关系”之诉。同时满足“有异议”和“有正当理由”的要求能够更好地维护亲子关系诉讼的庄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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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能够证明亲子关系存疑是有正当理由的?


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一般应当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等可证明血缘关系存在的证据。

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除了亲子鉴定报告,还可以提供受孕期间双方并未同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子女与他人存在血缘关系等证据。此外,孩子母亲的自认书面证明、录音录像等,也可作为证据,但其效力相对于亲子关系鉴定要低很多,仅能启动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不能成为其胜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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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拒绝亲子鉴定,原告是否必然面临败诉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已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作出支持提供证据一方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判决。

良好的亲子关系在个人成长、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等每个环节中都不可或缺。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提起,难免对原生家庭关系造成动荡,故虽然“父或母”有权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成年子女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但仍愿诸位慎重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