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前言
Preface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这个规定相信大家早已耳熟能详。此前我们也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建议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并签订劳动合同,重视规范新员工入职后的劳动管理措施。
原文指路:《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时效适用及计算方式》
02
办案回顾
Case Review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审理法院 |
法院认定(与劳动合同相关的焦点部分) |
1 |
蒋某、中山市长x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7)粤20民终1649号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本院另查明,2014年9月份劳动合同签收表显示蒋某签收了合同起止日期为2014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3日的劳动合同,黄某的劳动合同签收表显示其于2008年1月1日入职长x公司,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本案中,蒋某对其在劳动合同签收表中签名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表反映其已签收合同起止日期为2014年9月4日至2017年9月3日的劳动合同,蒋某虽反驳称其只是为了配合长x公司应付检查才签名,并未实际签收劳动合同,但蒋某并未就此举证证明,本院对其反驳主张不予采信。” |
2 |
互诉原告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2020)粤民申2035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华x公司主张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合同在公司搬迁过程中遗失,并提交了有韩某签名确认的劳动合同签收备案表予以佐证。该表显示韩某于2017年7月12日签名确认收到期限为2017年7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韩某对表中的签名予以确认,但主张该备案表仅为配合劳动监察所签。对此,本院认为韩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承担自身签名行为的法律后果。二审判决采信华x公司的主张,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对韩某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
03
律师建议
Lawyer's Advice
▼ 规范管理,做好备份
▼ 专人保管,定期检查
▼ 发现遗失,及时补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