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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业自律 自觉维护法律服务市场正常秩序的倡议书

发布时间:2023-06-25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律师行业从业人员:

近年来,部分法律服务咨询机构通过虚假宣传、冒充律师、向律师低价转介案件等手段开展业务,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降低了法律服务质量,对律师行业发展造成了严重冲击和负面影响。

为维护律师行业社会形象,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助力中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山市律师协会在此向全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律师行业从业人员发出如下倡议:

一、不以设立、参股、入伙、担任顾问等各种形式隐名或非隐名经营或参与经营法律服务咨询机构;已经经营或参与经营的,立即退出。

二、不以办公、值班、驻点、接洽当事人等方式在法律服务咨询机构经营场所开展律师业务。

三、不接办法律服务咨询机构转委托的任何业务。

四、不私自接案,不违规收费,不低价竞争,不虚假宣传,不向当事人承诺案件结果,不以向法律服务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回扣的方式承揽案件。

五、不与法律服务咨询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

各位同仁,法律服务市场的净化关乎行业尊严、行业利益!律师行业的高质量发展需要每一位律师行业从业人员的真诚付出、自律自爱。让我们着眼未来,志存高远,不贪图眼前小利,不计较一时得失,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自觉抵制法律服务市场乱象,共同营造律师行业的一片蓝天!

中山市律师协会

二0二三年六月

附 : 相关处罚处分依据节选(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为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违法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

第六十二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三)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第六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二)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辅助人员违法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受到罚款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罚款处罚情形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

(二)不按规定对律师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纵容、袒护、包庇本所律师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

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

(四)以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第三十七条  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执业的或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

……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

(五)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或者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中介服务和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

(七)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制止的。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放任、怂恿或者指使律师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与违法违规律师一并予以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