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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信观点 | 司机“开门杀”撞伤骑车人,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3-08-02
中山一骑车女子遇开门杀不幸身亡,冲上热搜榜第5。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时,遇到停放在路边的机动车突然开车门导致受伤,应如何处理,请看下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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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B将其驾驶的小轿车停放在路边,开车门时遇到骑行电动自行车至此的A,造成A受伤。该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B负事故全部责任,A无责任。事故发生后A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A向法院起诉,要求B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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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A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共计 79570.42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 10000 元,实际赔偿原告69570.42 元。
(二)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A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408.64元。
(三)被告B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A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1888.26元。扣除已垫付的修车费 1400元,实际赔偿原告488.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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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施划的停车泊位外,依照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B没有尽到观察过往电动自行车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有过错,而A一方没有明显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交警部门的认定未有不当。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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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多(本文“非机动车”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交通工具),导致交通事故频发。城市道路日渐拥挤,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或者路边临时停靠时有发生,因此,无论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开车门时都应当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
关于责任承担主体。如果机动车一方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赔偿责任主体应为机动车一方以及承保的保险公司。很多情况下,非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如果非机动车一方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机动车一方存在财产及人身损失,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只要存在过错就应该为自己的过错承担侵权责任。若免除非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的过错责任,不但有违公平原则,也会导致非机动车驾驶人随意违反交通规则,引发交通秩序的混乱。除了考虑双方的过错,还应充分衡量双方的强弱关系、危险回避能力,确定机动车、行人的赔偿责任,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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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