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这一概念在诉讼法领域并不陌生。但是在实务中,却有相当多的法律从业者未能明晰其概念,以致于错误适用证明责任规则。所谓证明责任,陈刚在《抗辩与否认在证明责任法学领域中的意义》一文中定义为:“是指当事人因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诉讼风险责任”。简而言之,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裁判者无法凭借现有证据理清事实、定分止争,但因为裁判者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裁判,这就意味着必然有一方需要承受败诉的风险。而判决由某一方承担败诉风险的依据,便是证明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均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也就是首先“提出主张”的一方,因此原告需要首先就他所提出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被告在诉讼中属于被动防御的一方,因此被告在被起诉的时并非必然提出主张,那么被告何时需要承担证明责任?被告证明不力时会发生怎样的后果?需要分情况而论之,于是在程序法上,便诞生了抗辩与否认的概念。
一、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一方举证不力时,需要为此承担最终的败诉风险
二、抗辩与否认的划分是决定被告是否需要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分水岭
三、结语
现代证明责任理论对于现代诉讼程序有着深远的意义。现代证明责任理论主要关注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的败诉风险承担问题而较少涉及实体事实如何认定。需要做特别说明的是,证明责任理论解决的是事情真伪不明时应当如何决断的问题,但是如果原告一方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则不能再适用证明责任,而是依据现有证据认定的事实进行裁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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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袁琳. 证明责任视角下的抗辩与否认界别[J].现代法学,2016,38(06):184-193.
[3]陈刚. 抗辩与否认在证明责任法学领域中的意义[J].政法论坛,2001(03):7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