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信观点

保信观点 | 抗辩与否认:被告的举证责任界限

发布时间:2023-08-16

证明责任,这一概念在诉讼法领域并不陌生。但是在实务中,却有相当多的法律从业者未能明晰其概念,以致于错误适用证明责任规则。所谓证明责任,陈刚在《抗辩与否认在证明责任法学领域中的意义》一文中定义为:“是指当事人因要件事实真伪不明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诉讼风险责任”。简而言之,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裁判者无法凭借现有证据理清事实、定分止争,但因为裁判者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裁判,这就意味着必然有一方需要承受败诉的风险。而判决由某一方承担败诉风险的依据,便是证明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均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也就是首先“提出主张”的一方,因此原告需要首先就他所提出的主张承担证明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被告在诉讼中属于被动防御的一方,因此被告在被起诉的时并非必然提出主张,那么被告何时需要承担证明责任?被告证明不力时会发生怎样的后果?需要分情况而论之,于是在程序法上,便诞生了抗辩与否认的概念。


一、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一方举证不力时,需要为此承担最终的败诉风险

袁琳在《证明责任视角下的抗辩与否认界别》一文中提到了“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两种概念。两种证明责任的区分的意义就在于,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一方,在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时,便需要为此承担败诉风险。


二、抗辩与否认的划分是决定被告是否需要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分水岭

根据现代证明理论,被告进行抗辩的,需要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而被告进行否认的,仅需承担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胡东海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历史变迁与现代运用》一文中认为,在现代证明责任理论中,被告所提出的主张属于抗辩还是否认,要视被告所提出的主张是否属于“权利变动”,并与原告的主张构成“权利产生-权利变动”结构。一般而言,原告通过主张“权利产生”而要求被告承担相应之义务。如在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中,原告通过主张债权的产生而要求被告为一定之义务。而此时,如果被告所提出的主张符合“权利变动”,即妨碍权利产生(即被告主张原告的请求权基于特定的事由而自始不发生,如法律行为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权利已消灭(即权利曾经存在,但因清偿、免除抵消等归于消灭)或权利受制(即阻止原告权利的实现),则属于“抗辩”,被告需要就其提出的抗辩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前述三种抗辩均以承认原告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只是或主张效力瑕疵,或主张权利已被消灭,又或是阻碍权利的实现,这是与否认的本质区别)。如果被告仅是单纯否认,即否认原告所提出的权利的存在,如否认曾向原告进行借款,则无需为此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三、结语

现代证明责任理论对于现代诉讼程序有着深远的意义。现代证明责任理论主要关注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的败诉风险承担问题而较少涉及实体事实如何认定。需要做特别说明的是,证明责任理论解决的是事情真伪不明时应当如何决断的问题,但是如果原告一方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则不能再适用证明责任,而是依据现有证据认定的事实进行裁判。

参考文献:


[1]胡东海. “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历史变迁与现代运用[J].法学研究,2017,39(03):107-124.

[2]袁琳. 证明责任视角下的抗辩与否认界别[J].现代法学,2016,38(06):184-193.

[3]陈刚. 抗辩与否认在证明责任法学领域中的意义[J].政法论坛,2001(03):7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