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信观点

保信观点 | 出借人虚假陈述导致错判,借款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3-08-22

前言

01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现象屡见不鲜、也屡禁不止,通过虚假诉讼行为实现非法利益的情形愈演愈烈。在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庭审中大作虚假陈述、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欺骗法官,这不仅侵害了对方诉讼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大部分案件由于当事人虚假陈述,导致审判人员作出了错误裁判。

近期,保信律师代理了一个这样的案件:2021年1月5日,出借人A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B偿还借款47000元及利息(以47000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按每月2%的利率计算至全部还清借款之日止),同年3月26日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缺席,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支持A的诉讼请求。2021年11月19日,A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B名下小型汽车一辆、冻结其经联社分红8万多元并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B在知道法院冻结其8万多分红后才发现不对劲,为什么在我偿还过部分借款,还冻结那么多?

经过我们锲而不舍的努力,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这个结果是如何实现的呢?请看下文:


办案回顾

02

经过与B深入了解、沟通、探讨,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5万元,但存在“砍头息”的情形,A在扣除第一期利息3000元之后,B仅取得借款47000元,且按照每月6%标准(即每月利息3000元)收取利息,一直偿还至2019年9月。根据B提交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我方制作的《还款抵扣明细表》显示,截止至2019年10月9日,B拖欠的本金为26905.5元而非《民事判决书》认定的47000元。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向原审法院申请调查阅卷,发现A向法院签署《当事人保证书》,保证其如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事实,但其公然在庭审中陈述其没有预扣利息情形,也没有收取过B任何的本息,严重违背事实并隐瞒真相,明显属于虚假陈述。

我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经再审听证调查,审判庭认可了我方提交的转账凭证,查证真实的借贷金额,并对A在原审庭审中存在不实陈述的行为进行训诫。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由B向A支付本金及利息合计28000元,且A需针对执行案件向法院申请全执结案,而B则撤回再审申请。


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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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既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破坏,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亵渎。不仅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危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自己也将为此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依法诚信行使诉讼权利。


法条链接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