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信观点

保信观点 | 买卖合同中销售方专利侵权风险的分析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3-09-11

近年来,商业贸易蓬勃发展,全球化大市场空前活跃,贸易伙伴空前广泛,但是经营者的知识产权风险不容小觑。全球化的贸易环境增加了经营者的知识产权风险。如果企业缺乏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的准备与对策,则容易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客观上,产品专利侵权风险难以完全排除。由于专利的公开不是即时的,自专利申请人递交专利申请起算,实用新型专利短则数个月,发明专利长则18个月处于社会公众无从查询的阶段。即便销售方实施了尽职调查,排查专利侵权风险,亦无法涵盖尚未公开的专利,只能排除大部分专利侵权的风险,客观上也难以确保不会侵害他人专利。其次,由于专利对比是较为复杂的工作,即使是专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法院,就一款产品是否侵犯某项专利在一审认定侵权,二审认定不构成侵权,再审又认定侵权也时有发生。因此,销售方建立专利侵权风险防范意识就尤为值得注意。笔者将以案例为例就买卖合同产品侵犯第三方专利进行分析并提出实务建议。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OEM采购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贴牌采购3种型号果蔬原汁机,贴牌商标为“厨小丫”,在合同第7.3.1条“乙方保证其向甲方供应的任何产品样件其任何部分或其所含有的软件或该产品与其他产品一起使用后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等。如因上述原因,第三方向甲方提起侵权诉讼,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与第三方协商解决或者协助甲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进行解决,因此,而起诉的任何责任及给甲方造成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在合同第7.3.2条“第三方向甲方提起诉讼或仲裁归因于上述事由时,乙方应支付甲方因处理相关事宜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损失、判决甲方承担的赔偿金、和解赔偿金和诉讼费及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被告提供的产品由原告安排下属的A公司负责产品的具体销售。被告提供的产品“CXY-YLJ602”果蔬原汁机,因为侵犯了B公司的专利,被B公司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负责具体销售的A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的果蔬原汁机,赔偿损失等费用445924元。因为法院判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原告现库存244台“CXY-YLJ602”型号的果蔬原汁机。另因为原告聘请律师参加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和二审,又在本次的案件中代理本案,原告为此支付律师费用30000元,应当由被告承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45924元;

2

请求退回CXY-YLJ602型号的果蔬原汁机244台及货款96624元;

3

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30000元;

4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分析



(一)关于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涉案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的缔约主体适格,且已实际履行,系有效合同。

(二)原告能否解除合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判令A公司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制造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案涉的CXY-YLJ602型果蔬原汁机不能再对外销售,被告出卖专利侵权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违约,并导致原告不能销售涉案产品,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故原告有权要求退回案涉的果蔬原汁机244台并由被告返还相应货款96624元。

(三)被告的赔偿责任范围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含有知识产权保证条款,故被告作为供货方对原告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如交付的产品存在权利瑕疵,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已经实际向专利权人承担了赔偿责任而由此产生了损失,故被告应对原告向专利权人赔款导致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



法院判决

1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及损失共计445924元、律师代理费25000元。

2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44台果蔬原汁机退还给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96624元。



律师评析及建议


(一)检索专利和尽职调查


销售方在销售产品前应当进行专利检索,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律师就产品是否存在专利侵权风险进行尽职调查,排查较为明显的专利侵权风险。

(二)合同条款约定排除不可控的侵权风险


1、建议知识产权保证条款改为保证“自主研发”、“未故意抄袭他人知识产权”、“未故意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这类可控且较为合理的条款,如果将来发生专利侵权争议,只要不是故意的,不至于违约进而触发损害赔偿条款。

2、建议明确销售方保证义务的期限或购买方通知销售方承担保证义务的期限,加大购买方的积极审查注意义务。产品是否侵犯第三方专利,仅凭销售方一方审查往往难以发现,亦需要购买方予以适度审查注意。

3、建议销售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担保地域范围限制以及赔偿额的上限。由于国际贸易合作的迅猛发展,通常会出现产品销售地以及其最终流向地不一致的情形,约定知识产权担保地域范围限制以及赔偿额的上限,比如不超过合同标的物总金额的10%,可以避免销售方承担的责任过高。

(三)如发生争议及时协商处理


通常而言,在专利侵权纠纷未有生效判决且与专利产品不是特别近似的,非经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侵权,通常难以确定涉案产品是否确切侵犯他人专利权。因此,购买方反馈购买的产品可能侵犯第三方专利时,买卖双方均有较大的空间谈判协商,销售方可及时协商处理,避免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