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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信观点 | 跨境电商领域的违法风险

发布时间:2023-10-17

前言


近年来,跨境电商作为发展速度最快、潜力最大、带动作用最强的国际贸易新业态,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同时也是我国外贸增长的新引擎,成为推动我国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新生力量。因此,解析跨境电商领域相关法律问题,满足跨境电商企业客户的法律服务需求是我们为外贸行业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课题。为此,我们专门推出相关跨境电商专题的系列文章,以下是第一篇:







跨境电商领域的违法风险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23年8月28日发布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2023上半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1.1万亿元,同比增长16%;跨境电商货物进出口规模占外贸比重由5年前的不足1%上升到5%左右,跨境电商成为外贸重要新生力量。

在为跨境电商行业发展数据积极向好而倍感振奋的同时,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案号:(2020)苏08刑初15号】:

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杨某辉、刘来芬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购进假冒多个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在其经营的网店“中山某贸易公司”对外销售。被告人苏某宾、徐某红在物网站(出口电商平台)以每件18~19美元的价格将上述服装销售给国外客户,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91621.65元。2018年12月6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杨某辉、刘某芬处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41692元。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都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案共有四个被告,分别构成两个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辉、刘某芬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货并在电商平台上销售,查明的已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7975元,尚未达到《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50000元的量刑起点。但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某辉、刘某芬处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41692元,根据相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按照相应“数额较大”的量刑幅度,以犯罪未遂进行定罪量刑,本案法院即以此为依据作出了裁判。被告人苏某宾、徐某红销售金额超过19万元,按照数额较大量刑。

在本案中,杨某辉、刘某芬是通过其自身经营的网店进行销售,销售范围是国内,而被告人苏某宾、徐某红则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进行出口销售,但这并不影响其行为受到我国法律的规制。本案中,被告人杨某辉、刘某芬将部分商品销售给苏某宾、徐某红,而苏某宾、徐某红再将商品通过跨境电商方式销售出口,虽然双方涉及的是同一批货物,但因为两次销售的价格不同而导致销售额不同,进而导致杨某辉、刘某芬和苏某宾、徐某红最后被认定的涉案数额不同,涉及量刑标准也不一样。因被告人苏某宾、徐某红将案涉产品销往境外时的价格更高,从而使得销售额更大,导致其最终的量刑更重。

因此,对于跨境零售出口的经营者而言,不能因为自己的产品是出口国外,且数量不大,就认为国内监管机构不会严格监管,而国外的监管机构也会鞭长莫及。事实上,在这一出口过程中,不但进口国会对产品进行监管,我国国内相关机构也会进行监管。此外,多数电商平台会有相关的规则,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进行处理,对相关的经营者进行处罚。

   2021年4月底,美国亚马逊电商平台上的深圳卖家帕拓逊账号被封,“封号潮”由此开始并持续三个月,从头部大卖家到腰部卖家尽数中招,跨境电商上市及融资级别的公司均被波及。和此前单纯地下架一些产品相比,这次亚马逊不仅直接封号,还将店铺的资金也冻结了。某卖家因涉嫌违反亚马逊规则,公司资金被冻结1.3亿元。亚马逊公布的公司12种违规行为甲,除了放置小卡片向客户索取好评、刷单、刷屏的典型问题外,仿造或假冒商品页赫然在列。以上例子说明,在跨境出口的过程中,跨境电商企业与国内电商一样也会受到各种监管,而这些监管也不会仅限于知识产权方面。参考文献:《跨境电商大监管》(作者:冯晓鹏 )

在跨境电商这一朝阳行业发展的过程中,跨境电商企业会遇到的热点法律问题包括合规运营、消费者权益保护、走私问题以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等,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清楚的认识以免触碰法律红线。下一篇我们将就上述跨境电商大概率会遇到的热点问题进行进一步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