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使得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如何在意外发生时做出恰当的选择常常系知产律师需要面对的情况。
笔者近期代理原告维权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即发生了购买的侵权产品被当事人在处理库存时一并处理掉,从而导致无法在开庭时出示侵权产品实物进行对比的情况,现回顾本团队对案件的处理供读者参考。
01.律师系风险的评估者
外观设计侵权案件中,一般需以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实物比对,用以判断二者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但是该方式并不意味着仅使用侵权产品图片与专利产品进行对比就完全无法进行,如果图片能够完整地展示侵权产品的外观、结构等,一般亦不影响专利对比的可行性。
笔者代理的本案件尴尬之处在于仅有专利产品的仰视图和立体图,没有左、右视图及俯视图等,而该案裁判者对于视图的完整性要求却极高,甚至庭后直接提出视图不完整,无法对比,建议当事人撤诉,待重新取得实物后再起诉。
实践中,持类似观点的裁判者并非个例,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6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中,裁判者就以专利权人仅提供了经公证的涉案侵权产品网页图片,无被诉侵权产品实物,无法进行比对,故认定涉案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很多时候接受法官的释明和建议,虽然未必会取得最好的结果,但是却更加合乎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该案中,对于裁判者的释明及建议,无论怎么重视都不为过,对裁判结果不容过分乐观。
撤与不撤,如何抉择,委实是个难题。
02.当事人系选择的决策者
接受裁判者的建议撤诉,绝对是个艰难的决定。在已经提起专利维权诉讼的情况下,重新取得实物的难度及可行性近乎于零,即使侥幸取得了实物,重新起诉也将会是个漫长的过程。
经仔细对比侵权产品,笔者结合案涉产品的特殊性,认为仅有的案涉视图也可以进行对比。通过以下图片的对比,相信读者也会认同:
涉案专利设计(仰视图)
被诉产品网页图片(仰视图)
01
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均为同类吸顶灯,仰视图所展示的部位是产品正常使用时最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是对产品外观最有影响以及最能体现产品特点的部位,也是涉案专利的主要设计特征之处。
02
两吸顶灯整体呈扁平结构,缺失的侧视图不影响对比。
03
两吸顶灯正常使用时其背面与墙体相连,无论背面视图为何种设计,该相关部位属于产品正常使用时不容易被一般消费者关注的部位。
结合以上的产品特点以及法条背后所遵循的原则、所显现的立法者本意,笔者与当事人沟通后向其提供了两种选择,一是接受释明撤诉,二是不撤诉,由笔者结合法律规定阐明前述观点提交代理词,随后详细分析了两种选择的风险,当事人经过反复考量最终选择了不撤诉。
03.对胜诉结果的复盘
结果是幸运的,法院最终采纳了笔者的意见,认定通过图片对比就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侵权损失。本案的胜诉结果无疑是律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完美配合的结果,专业人士引导下的当事人的选择对案件的结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面对同样一件事,有的人止步于完成任务,有的人却会做得更多。在向法院递交材料之前,我们不断对其进行优化、改进,做好准备充分,才能占得先机。
律师工作往往被认为系高压的,相当一部分压力可能是律师“替”当事人承担了太多选择,从而过分承担了压力。选择的权利不应取决于个人对于事务的专业性程度高低,更不应由律师本人的风险偏好所左右,而应当回归权利的源头,由当事人根据本身对于风险的偏好以及自身的各种考量作出选择。律师的工作与当事人的选择相辅相成。适当的旁观,让当事人在充分的信息中作出选择,是当事人对我们信任感与满足感的源泉,这也是笔者在本案中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