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领域中,因工致伤、致残的现象屡见不鲜,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医疗终结期的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批准”,因工致残的,可以依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停工留薪期限享受停工留薪期。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期限届满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返岗,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如果要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笔者将在下文为各位进行介绍。
01.
停工留薪期满后或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返岗,并且根据劳动者的状况作出适当调整。
一般而言,因工伤而享有的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劳动者即具有返岗工作的义务。但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停工留薪期期满后并未按规定返岗工作,亦没有依照正当流程进行请假。此时,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回岗上班,并且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在(2018)粤01民终7112、7113号张国中、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案中,张国中于2014年6月23日因工受伤,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张国中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停工留薪期为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11月22日,门诊医疗期为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12月8日。停工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敏捷公司于2015年4月通知张国中回去上班,但张国中其后并未返岗。二审法院认为:“(敏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如果张国中能够返岗工作而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敏捷公司应当履行其用工管理职责,书面通知张国中返岗上班,并视张国中拒绝上班的情形给予相应处理,但敏捷公司并未履行上述职责,而是在2015年7月、2016年4月分别停止发放工资、停止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在此情形下,公平起见,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4月由敏捷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敏捷公司应当向张国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所以,劳动者拒绝返岗工作的,用人单位首先需要做的是书面通知劳动者返岗上班,其次还需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排。
02.
停工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催告劳动者返岗工作后,劳动者既未按正常流程请假,又未对拒绝返岗的理由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而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即便劳动者仍存在身体上的不适而导致其未能及时返岗工作,其仍应当与用人单位充分协商,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请假,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既不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请假,又不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予返岗理由充分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如(2022)粤01民终12885号毛文彬、广州奥园萝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案,二审法院认为:“毛文彬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一直没有正常返岗上班,经奥园公司多次催促后,仍不按照规定提交病历资料并办理2021年2月7日之后(即超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间)的病假手续,且在奥园公司明确告知其相应后果并催告其限期返岗后,仍不配合反而要求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书,行为确属不当。奥园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认定毛文彬的行为构成旷工,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合法行使用工管理权。”
又如(2022)京03民终1130号刘鲜与北京顺通泰达航空地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案,2018年2月28日刘鲜因工负伤,2018年3月29日,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证,认定刘鲜受伤部位为:左膝软组织损伤。2018年2月28日至2020年10月31日刘鲜休息工伤假期,工伤期满后,刘鲜没有返岗上班。二审法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在刘鲜停工留薪期已满的情况下,顺通泰达公司多次以短信及快递方式联系刘鲜,要求刘鲜返岗并向公司说明情况,刘鲜认可单位向自己发送短信的电话号码系自己持有,也认可显示签收返岗通知的邮寄地址系自己的联系地址,现有证据未显示刘鲜曾与公司联系或告知过公司自己因工伤康复无法到岗,刘鲜未予回复及未到岗提供劳动的行为,明显违背一个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履行的勤勉忠实义务。刘鲜就自己曾告知公司还需要康复训练,无法返回原岗位工作的主张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据此,一审法院依法认定,顺通泰达公司与刘鲜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并无不妥,刘鲜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03.
同时,即便用人单位是在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催告义务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仍需提供证据证明以证明其采取了恰当的方式。
用人单位采取催告方式催告劳动者返岗上班的,应当采取恰当的方式,并且为此保留相应的证据。
如(2016)粤01民终1772号李永梅与广州市实创化工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李永梅没有上班,用人单位虽主张有寄送相关通知给李永梅,但寄送地址为李永梅的户籍地而非其实际居住地,所以二审法院认为:“李永梅虽然在2015年7月10日后没有上班,但作为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实创化工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以适当形式催告李永梅上班。因此,实创化工公司主张李永梅不到岗视为旷工的理由亦不充分”,认为用人单位实质上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04.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