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源远流长,尤其是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的应用程序的广泛应用,使传统的民间借贷走向电子化的形式。
案情简介
阿俊、阿超系认识多年的好朋友。2021年8月阿超因生意周转、家庭生活等原因向阿俊提出借款6万元,阿俊于2021年08月31日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2.5万元借款转账给阿超,另于2021年9月1日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5万元借款转账至阿超指定的银行账户。
借款后阿超断断续续通过微信转账偿还部分借款给阿俊。
2022年6月28日,经双方结算,阿超在微信聊天记录上以文字方式确认“借据我会写,现在我是欠你4万元,在今年12月底前还清”
但是,直至2022年12月31日,阿超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经阿俊在微信发出催告后,阿超仍未依约还款,甚至不回复任何信息,阿俊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01
被告阿超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阿俊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利息清偿之日止);
02
驳回原告阿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是新型的电子化民间借贷纠纷,不存在纸质借条,仅有微信聊天记录,故无法直接确定债权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作为原告阿俊必须举证证明双方微信号的持有人身份以及保留和固定相关聊天记录。
在涉微信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欲证明己方的微信号为己方持有,可在微信“设置”选项中的“账号与安全”里找到绑定的手机号码,若该手机号码的使用人为本人,则可认定为该微信号的持有人。
而要证明微信聊天对话中的对方为对方持有,可通过对方自认,也可通过对方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等内容佐证,还可以通过请求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协助调查,以确认是否为适格被告。
然而,除对方自认外,其他方式或具有偶然性,或具有技术上的依赖性,不是常态化的取证手段。在被告未出庭或未予自认的情况下,法官更是无法当庭核实微信号的持有人,即使该微信号确为被告持有,也不能排除第三人冒充被告与原告虚假聊天骗取信任的情况。若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原告也就面临着败诉的法律风险。
本案中,原告阿俊举证提交了微信转账电子凭证、银行转账回单,法官结合聊天记录和其他证据进行自由心证,综合认定原告举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判决原告阿俊胜诉。
如何使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有效的诉讼证据?
01
提交聊天记录截图。将磋商借款相关的聊天记录进行截图打印并向法院提交,切记需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如有微信语音,需提前转化为文字。
02
提交微信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对双方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打印提交。
03
妥善保管原始载体。妥善保管手机并备份保存聊天记录,以备开庭时查验证据的真实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的确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还款期限的确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承担】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