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信观点

保信观点 | 夫妻共同债务证据收集之路径

发布时间:2024-01-23

编者按


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自发形成的融资形式。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解决方式,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历史渊源。民间借贷具有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优点,但也具有粗放、隐蔽、无序等缺点。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庞大,个案差别十分明显。近期,笔者代理了一起发生在亲属之间的借款纠纷,该借款历时近10年,经过多次展期。经过笔者梳理借款、还款经过和收集证据,人民法院认定涉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最终获得法院支持其全部诉求。





一、案件简介


01.原始借款

古某某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以做废旧物资回收生意需要向徐某某借款30万元。其中,2013年10月,徐某某以现金交付古某某10万元,但借据遗失。2014年1月,徐某某以现金10万元和银行转账10万元交付古某某,有古某某签名的20万元借据。以上借款期限为3-6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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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第一次对账及展期

2017年7月古某某向徐某某出具新《借条》将前述2张借条覆盖,确认欠徐某某33.6万元(其中3.6万元为利息转为本金),约定按月利息2.5%计付利息。后因古某某没有还款能力,徐某某豁免了大部分利息。

另,徐某某手写的记账本记载:2016年8月至2018年4月古某某累计归还了约8.5万元,徐某某于2018年5月6日将该记账本通过微信发送给了古某某,并让其核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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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第二次对账及展期

2018年6月,古某某出具《还款协议》:确认尚欠徐某某借款本金25万元,因生意周转无法按期偿还,承诺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1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17.5万元(其中2.5万元为2018年应付利息)。

2018年7月至10月,古某某累计还款3.7万元。

徐某某坚持每年向古某某追索借款,并保留有追索证据,2021年7月,古某某仅偿还徐某某1500元,徐某某遂于2022年12月将古某某、陈某某夫妻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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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要旨


关于借款本金是否为3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某某出借30万元的事实,徐某某提交了有古某某签名的借据、借条、还款协议、部分转账记录等予以证实,徐某某称有部分款项为现金出借,经双方多次对账确认,法院予以采信,认定出借本金为30万元。

关于陈某某是否须对古某某的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徐某某主张陈某某与古某某共同借款用于生产经营,双方为夫妻关系,徐某某提交了证据证实古某某、陈某某共同经营中山市某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且徐某某还提交了还款记录证实陈某某曾进行还款,故法院对徐某某的意见予以采信,认定本案债务系古某某、陈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故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古某某、陈某某应共同向徐某某还本付息。

古某某、陈某某未按时足额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古某某、陈某某应立即向徐某某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判决如下:被告古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徐某某返还借款本金238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3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三、解读及观点


01

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和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出借人能否主张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2

民间借贷利息有无上限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版)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3

新旧民间借贷规定有关利息保护上限的规定如何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04

何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可证明夫妻共同债务之证据收集路径


在上述案例中,古某某的所有借条均没有陈某某的签名,陈某某事后也没有对古某某的借款进行追认,古某某的借条也未明确借款的用途为夫妻共同经营,且起诉前两被告的婚姻状况尚且不明。如果将案涉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尚需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笔者主要收集了以下证据:

1.对古某某、陈某某的婚姻状况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2.对古某某、陈某某注册个体工商户、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背景调查。

3.认真逐条检查徐某某手机银行流水信息,找到徐某某未曾发现的重要银行流水。

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古某某、陈某某应共同向徐某某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