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信观点

保信观点 | 无近亲属老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他亲友可否作为“赔偿权利人”主张赔偿?

发布时间:2024-01-29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9日早上6时许,贾某驾驶属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正在横过公路的行人叶某荣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造成叶某荣受伤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1月10日,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贾某与行人叶某荣对该事故的发生负事故同等责任。

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叶某荣,属农村五保户,无配偶、无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经亡故,叶某荣由叶某群父母抚养长大,叶某群自幼便与叶某荣共同生活,互有特殊的兄妹情谊。甚至叶某群、江某结婚后,也与叶某荣共同生活,叶某群、江某共同扶养并负责照料叶某荣的日常生活以及看病就医。叶某荣因本次交通事故离世,对叶某群、江某的家庭生活和精神情感造成严重损害,为此,叶某群、江某遂就叶某荣发生的本次交通事故向侵权人主张交通损害赔偿。



本案争议焦点



叶某群、江某是否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经过案例检索以及讨论,目前法律规定不明,司法实践存在争议。

观点一:叶某群、江某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叶某群、江某并非死亡受害人叶某荣的近亲属,故叶某群、江某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参考案例:

(2019)粤5381民初3089号

(2020)粤53民终352号

观点二:

虽然不是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上的近亲属,但与受害人形成了实质上的扶养关系,目前法律、司法解释仍未有规定抚养人是否有权作为诉讼主体。但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叶某群、江某作为叶某荣生前负责生老死葬的扶养人,理应属于法律适用的近亲属范围。如果法律将此类人员剔除在赔偿权利人的范围,那么可能导致出现他人伤害了如五保户之类的人员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明显有违公序良俗和敬老扶弱的社会传统道德。结合本案,叶某群、江某在叶某荣生前一直与叶某荣共同生活并对其进行生活照料,叶某荣去世后,负责其丧葬事宜,叶某群、江某与本案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支持其相关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法院认为:受害人叶某荣生前无配偶,无子女,是五保户。和叶某群、江某居住在同一间房屋内。叶某群、江某对叶某荣并无法定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仍愿意照料叶某荣的生活起居和死后的安葬,体现了上述法律所规定的优良家风和家庭美德。叶某群、江某与叶某荣之间虽然不属于法律规范意义上的近亲属范围,但事实上长期的家庭共同生活让其与叶某荣形成了亲密的经济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可以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叶某荣因本案交通事故死亡对叶某群、江某影响较大,若否定其享有赔偿请求权,有悖情理,有违民众情感和伦理认知,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赋予叶某群、江某在本案中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符合人之常情,符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事立法指导思想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民法基本原则。叶某群、江某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参考案例:

(2022)粤5322民初780号

(2019)豫16民终1786号

(2019)粤14民终401号



结语



在没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情况下,其他亲友仍对孤寡老人进行照料的行为尊崇了公序良俗和敬老扶弱的社会传统道德,对社会起着积极的作用和贡献,应发扬和鼓励。不能因法律空白、漏洞以及局限性,使其在经济和精神利益上受损。综上,在处理此类司法案件中,应结合事实,综合分析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家庭成员之间浓厚的亲情关系以及紧密的经济联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赔偿权利人”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