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万象更新。时间来到了2024年2月,如果您的企业属于2020年1月1日前在中国内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这件事情至关重要,它关乎企业的未来,需要得到您的重视和确认:您的企业是否已按照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要求,依照我国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完成了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架构等的调整,并依法办理了变更及备案登记?
这个问题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根据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的规定,如果在2025年1月1日前,您的企业还未依照我国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调整组织形式和组织架构、未修改章程及完成相关变更登记和备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办理企业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也将会同有关部门将您的企业列入违反过渡期要求的企业名单。这意味着企业将无法正常运营和开展业务。
以上后果相信任何企业都不想面对,那么具体而言,依照我国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20年1月1日前依照旧的外资“三法”在中国内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做哪些调整和变更登记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自此,我国新的外商投资法取代了旧的外资“三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根据新的外商投资法,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也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同时,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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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商投资法实施之日起,不但外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设立外资企业、入股中国企业、投资项目,中国自然人也可以入股外资企业,而外资企业的企业类型只区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概念;之前按旧法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五年内申请改制为合伙制企业,并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组织形式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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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人资质的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及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意味着外资企业法人的最高权利机关将需由“董事会”改为“股东会”,以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外商投资企业的议事表决机制相应也要符合我国的公司法。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将需做相应修改,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此外提请注意: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执行。
对于以上变化,之前依照旧的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显然需要时间调整及过渡,因此,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旧的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现在距离2025年1月1日已不到一年时间,对于有上述变更登记需求的企业来说时间紧迫,可以说已进入倒计时,如果您的企业有此需求,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可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在调研后为每一个企业“量身定做”具体转化方案,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需办理的变更登记事项,避免因违法而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及业务开展的严重后果,同时由于保信律师服务团队在服务过程中对外商投资企业会进行全面的合规检验及提供相应的合规整改意见及方案,外商投资企业可借此完成企业合规体系的搭建或进一步完善。一以贯之,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将持续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