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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信观点 | 不当得利案件中,受损方真的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4-02-07

不当得利是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设有专门章节对不当得利做出规定,但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本文以给付型不当得利为例,分析受损方就“无法律依据”和“返还范围”两方面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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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因此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得利人一方获得财产利益;2、因不当得利导致他方受损;3、得利人的获益与受害人的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因此“无法律依据”及“得利人的返还范围”的举证责任分配往往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点。


02

“无法律依据”的举证责任分配

关于“无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司法实践中对此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主张不当得利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无法律根据”属于消极事实,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不负证明责任,故应由得利人就其所获利益具有法律根据承担举证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主张不当得利一方一般应当就“无法律根据”承担举证责任,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应当根据不当得利的不同种类,确认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一些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典型案例中,法院认为“无法律根据”不是单纯的消极事实,受损人应当能够对欠缺给付目的的具体原因进行说明。受损人需要举证证明的事项包括:受损人原本给付的初始目的、给付目的为何消失或者未实现、受损人与得利人之间不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等。即受损人作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一方,应当对“无法律依据”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若受损人无法证明得利人取得利益“无法律根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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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人返还范围”的举证责任分配

不当得利中善意得利人与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范围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6条规定,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范围以其现存利益为限。根据《民法典》第987条规定,恶意得利人应当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且无论所得利益是否存在,恶意得利人均应承担返还所得利益的责任。若造成损失还应进行赔偿。所得利益为金钱时,应当按法定贷款利率自得利时起算利息,并将利息一并返还受损人。如果受损人的实际损失大于恶意得利人所获利益,恶意得利人还需对不足部分另行赔偿。

受损人如主张得利人为恶意得利,需举证证明得利人系明知无法律根据而获得利益。如受损人不能完成上述举证责任,则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以认定得利人获得利益为善意。

在不当得利案件的实务中,举证责任分配仍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对于举证责任全面考虑,加强己方的举证工作,以降低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