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诉讼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从业以来,让我印象最深的是代理某公司诉周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周某某将工作中掌握的该公司电子邮件(包含公司大量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人事信息等)经公证后提交给案外人。我们重点论证侵权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并提出举证责任倒置条款触发,获法院支持。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周某某侵害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成立,并判决周某某赔偿公司20万元。
另一个印象深刻的是代理某药房公司与凤某公司、京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凤某公司诉称某药房公司、京某公司,通过在电商平台将其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将相关消费者导流,在商品介绍页使用原告商标,并有虚假宣传行为,主张高额赔偿。我们重点论证某药房公司商家后台未设置导流词,未在商品页使用案涉商标,系经消费者事先同意网购平台隐私政策,后平台才根据消费者搜索记录,通过大数据分析推送相关商品链接给消费者,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法院生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