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实践中最常见的工时制度是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具有我们常说的“5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规律性工作时间特征。
但涉及特定工作时间或无法用工作时间衡量劳动报酬的职业时(例如:有值班需求的人员、港口装卸人员、企业高管等),用标准工时制难以实现劳动用工的合规管理和劳动待遇的合理支付。
因此在标准工时制度外,另有综合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时制度可适用于前述特殊性质的工作。
一、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度定义和适用对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可以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不定时工作制:
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可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适用大前提: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特点满足前述要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地方企业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内地方企业需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图例:广东省中山市企业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如何定义“加班”
1、
不定时工作制一般不做延长工作时间处理,也即说不涉及加班及加班费的问题。实践中也有个别地区支持对法定节假日工作时的加班费,但笔者所在广东地区明确不定时工时制不适用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规定。
从保障劳动者权益角度而言,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工时制度是否为不定时工作制。
虽然不定时工作制度下不涉及加班费,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定时工作制度下可以无限制地要求劳动者工作。不定时工作制度下,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仍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内地方企业申请对员工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必须提交包含工时管理在内的制度文件,且该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并提交反馈意见,劳动保障部门可通过这种方式有效监管用人单位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度是否合理、是否与员工协商一致。
2、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关于加班费遵循如下两点:
(1)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总时长的按《劳动法》第44条第(一)款也就是工资150%支付报酬。
(2)工作周期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三)项的规定也就是工资300%支付报酬。
如前文所述,不定时工作制度一般不涉及加班费,综合工时制也仅在“综合工作总时长超出法定的周期内标准总时长”“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情形下才产生加班费。
因此,在不宜采用标准工时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协商选定工时制度时,可以提前设定好特殊工时制度下的工资算法和工作方式(例如休息日工作、一定周期内的高时长工作等),减少双方的用工争议。
用人单位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取得审批、合法合规执行,否则实践中有可能被认为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违法,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对安排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劳动者,需按《劳动法》44条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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