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信观点

保信观点 |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个人言论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4-09-10


案情概要


甲男与乙女是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5月甲男与乙女分手后,与乙女的朋友丙女交好,乙女对此颇有意见。

2023年8月,乙女通过自己的抖音、快手账号在互联网上发布丙女及其家人的视频并配以不当言论,丙女通过微信让乙女下架视频,乙女未予理睬。

2023年10月,乙女又通过抖音、快手发布自己制作的猪八戒打妖精加丙女个人相片裁剪合成的视频,并在视频下方进行带有污蔑丙女的不当言论,视频内容为猪八戒打完妖精后问:哎呀,妖精呢?然后出现丙女的照片,配上语音及字幕:八戒,我在这呢?

2023年11月,乙女又在丙女发布的抖音视频下方发布不当言论污蔑丙女,后丙女委托本所对乙女涉嫌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维权结果


乙女下架涉嫌侵权的视频,删除不当言论,并对丙女道歉。

丙女念在与乙女曾为好友,为降低彼此间负面影响,放弃追诉乙女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网络技术进步和自媒体平台的兴起,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言论的空间,网络言论自由既受到法律保护,也应有边界,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在合法的前提下,个人自由发表言论,不会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反之,则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构成侵犯名誉权。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可从以下几个维度来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客观上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是否存在传播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言辞,并为第三人知悉。具体可以从3方面判断:

1)以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比如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但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

2)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

3)故意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

从主观过错方面来看,行为人存在实际恶意,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受害者应为特定的人,不管是行为人指名道姓,还是指桑骂槐,只要在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能够确定被侵害对象,就构成侵害名誉权。

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使得受害人精神和心灵遭受创伤,尤其是公众对其社会评价降低,带来的不良影响。

总之,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表言论,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网络行为规范,切莫贪图一时口舌之快,最终害人害己;另外,个人在受到侵害时,也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合理地进行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及名誉】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责任方式】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撰稿:林文结 郭曾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