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乙女是夫妻关系,甲男2021年8月因资金需求向丙某借款9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将登记在甲男名下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给丙某为本次借款作担保。后甲男因未偿还丙某借款被丙某申请执行。执行中,乙女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不予执行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理由是:
丙某恶意申请仲裁;
乙女称对甲男与丙某之间的借款毫不知情,是否存在真实借款,以及该借款的用途,乙女都并不知情。案涉房屋是甲男、乙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乙女作为案涉房屋合法所有权人,有权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本案中甲、丙之前签署的《借款合同》真实有效,且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后丙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某出借相应借款,不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恶意仲裁情况,法院依法驳回乙女的全部请求。
对于判决书的执行过程中,如执行行为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在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如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有异议,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还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需满足哪些条件,才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有异议,事实方面的原因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且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2
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3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案外人在上述的3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法院才有可能立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立案申请;
案件一旦法院立案受理后,就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举证;
反之,对被申请不予执行的当事人而言也可以围绕第十八条的规定的4个条件对申请人的理由进行答辩。当然,案外人的异议被驳回后,最终也可以提前执行异议之诉来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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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规定: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恶意申请仲裁或者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案外人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
(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十八条规定:案外人根据本规定第九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
(二)案外人主张的权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实;
(三)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
(四)仲裁裁决主文或者仲裁调解书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或者全部错误,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