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原则作为劳动法基石贯穿始终,为平衡劳资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期及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更是给予了特殊保护。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与三期职工的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赔偿金,但就该职工是否有权主张三期工资,在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
01.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雇,产期应按正常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哺乳期和孕期可按其本人正常工资的20%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0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该女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03.
但中山市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支付三期工资的问题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可参考以下案例了解法院观点:
①
对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双方仍有履行基础的,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恢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016)粤20民终4132号:
二审法院认为:……三、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某甲公司违法解除其与曹某某之间劳动合同已经由本院确认,曹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某甲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15年7月15日恢复,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2021)粤03民终3665号: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某甲公司与马某某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本院认为,如前所述,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本案中,马某某已于2021年8月5日哺乳期期满,故某甲公司与马某某的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8月5日到期终止。又,劳动关系具有人合性,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应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上,但本案双方已起纠纷,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且某甲公司已明确要求解除与马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马某某也自本案纠纷起未再提供劳动。因此,本院综合本案案情认为,本案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本院对马某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
②
对于劳动者未要求履行劳动合同,而径直主张三期工资的,法院认为劳动者诉请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三期工资无法定依据,不支持三期工资。
(2020)粤20民终3136号:
二审法院认为:……二、关于产假工资和奖励假工资问题。刘某以某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某甲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12月10日解除,故刘某诉请的产假工资、奖励假工资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刘某所提根据《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某甲公司应当赔偿其产假待遇损失的主张,因本案中并不存在该规定的情形,刘某的此项上诉主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2016)粤20民终4512号:
二审法院认为:……二、关于郭某某主张怀孕期工资、产期工资、哺乳期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郭某某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明确要求某甲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但未要求继续履行与某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郭某某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径行要求某甲公司向其支付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后的怀孕期工资、产期工资、哺乳期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郭某某该主张,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无论是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处于此类争议中的劳动者而言,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都需要谨慎考虑自己的诉求内容及其合理性,选取最有利的诉讼策略。
温馨提示
TIPS
劳动争议案件在各地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差异,本文案例及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