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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信观点 | 出租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物业,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承租人是否需要支付租金?

发布时间:2024-12-10
租赁关系是日常生活中非常普遍的法律关系,实践中不乏存在出租人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物业擅自使用并出租的情形。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该条明令禁止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物业禁止使用或者停止使用。若出租人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物业对外出租,该租赁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承租人明知物业验收情况仍然接收使用,是否需要支付租金?


一、案例与观点


1

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租赁合同有效



(2016)最高法民再28号:

一审法院(重审)认为:……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租赁建筑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标准。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双方于2011年3月6日签订《商场租赁合同》,双方在签约时均明知该建筑物未经竣工验收,某甲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落款日期为2012年1月19日)。也就是双方签订合同起至双方于2011年6月7日终止合作时,该租赁物未经竣工验收,违反该项法律规定但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规定,当事人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就认定合同有效。结合该解释的立法本意,从维护交易的安全、稳定出发,且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双方签订的《商场租赁合同》应当认定有效为宜


(2019)粤20民终6号: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即本案《租赁合同书》是否无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根据黄某某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涉案房屋的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已于2016年7月6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同时,本案《租赁合同书》是王某某与黄某某双方自愿签订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租赁合同书》在2014年7月29日至2016年7月6日期间无效,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2

承租人自实际使用物业/验收合格之日起支付租金



(2016)最高法民再28号:

一审法院(重审)认为:……虽然合同明确约定租金起付是从双方签订《租赁物交付确认书》之日起,但从2011年3月15日至6月7日终止合作,期间的租金已经实际发生,且某甲公司在随后的诉讼过程中已经完善了后续法律手续,故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某乙公司应当支付……某乙公司应合理支付的租金、应付而未付的款项,计算依据是合同中约定的和按照约定平均计算的。时间从2011年3月15日起至6月7日止,共计85天,即租金为2527900元(29740元/平方米×85天×1元)。

再审法院认为:……在涉案合同履行中,虽双方并未签订租赁物《交付确认书》,但由于某乙公司已实际进入广场并开始经营前的准备工作,故应视为某乙公司已实际使用该租赁物对于租金的计算标准,鉴于双方已实际终止合同履行,故某甲公司关于应依合同约定的三个时间段不同租金标准平均计算的请求应予支持,某乙公司在实际占用租赁物期间的租金计3033480元(29740元/平米×85天×1.2元),该款项不属于某乙公司或某甲公司的损失,应为某乙公司实际占用租赁物期间正常支付的租金

注:某甲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落款日期为2012年1月19日,承租人自2011年3月15日起实际占用物业,法院支持的计租起始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


(2019)粤20民终6号: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涉案房屋于2016年7月6日才经竣工验收并审查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涉案房屋在2016年3月9日至7月6日间并不具备使用条件,依法不得交付使用。因此,虽然王某某在2016年3月9日至7月6日间控制、占有了涉案房屋,但依法并不能正常使用、收益,责任在于黄某某。故王某某无须向黄某某支付2016年3月9日至7月6日间的租金。黄某某要求王某某向其支付2016年3月15日至7月6日间的租金,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王某某应按月租金标准的80%向黄某某支付2016年3月9日至7月6日间的租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但是,如上所述,由于涉案房屋已于2016年7月6日经竣工验收并审查合格,即涉案房屋从2016年7月7日起已经具备使用的条件,且已在王某某控制、占有之下,王某某依法应于2016年7月7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向黄某某交纳租金

注:案涉物业竣工验收并审查合格的时间为2016年7月6日,承租人自2016年3月9日起实际占用物业,法院支持的计租起始时间为2016年7月7日。




二、结语

针对出租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物业,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观点倾向未经竣工验收即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竣工验收是指在建设单位依照国家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的规定,对已完工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检查、考核工作,属于合同层面、民事性质的行为。

但对于租金支付的问题,各地法院在租金的起付时间节点有不同观点,部分法院认为承租人应自实际占用之日起计付租金,但部分法院认为,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在验收合格前并不具备使用条件,依法不得交付使用,即使承租人在该期间控制、占有房屋,但依法并不能正常使用、收益,责任在于出租人,故无需支付物业交付之后验收合格前的租金。

故不管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对于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物业,在合同履行中均存在较大风险,各方应慎重考量当地实践及风险后再行签订合同。


温馨提示

TIPS

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本文案例及观点仅供参考。


撰稿:杨骏锴 张悦 | 编辑:刘钰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