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用人单位向(前)员工多发工资,在不能协商一致返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应该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还是按劳动争议处理,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诉至法院呢?
答
实践中,各地对于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返还多发的工资是可直接起诉至法院还是应先行提起劳动仲裁,存在不同理解与裁判观点:
不当得利 |
劳动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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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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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观点 |
(2017)粤2071民初20692号: 案件概述:曹某于2017年4月21日入职甲公司,于同年5月8日正式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入职时间仅10个工作日,其试用期薪资为9000元,甲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其发工资2866.55元,5月16日补发工资821.77元,共发3688.32元。由于财务疏忽,甲公司在曹某离职后,又于同年6月15日向其多发工资8455元,7月15日向其多发工资8576.6元,共多发工资17031.6元。经与曹某多次沟通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曹某某离职后,甲公司又向其多支了两个月的工资,曹某收取此款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
(2020)京0113民初16888号: 案件概述:李某于2019年6月24日入职甲公司,并于当日被安排至乙分公司工作……李某于2019年6月26日受伤,甲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就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争议,李某于2020年5月18日将乙分公司、甲公司申诉至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0〕3418号仲裁裁决。乙分公司、甲公司均不服京顺劳人仲字〔2020〕3418号仲裁裁决分别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甲公司、乙分公司主张甲公司向李某多发放工资并要求返还的相关诉求并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审理,其直接诉至本院违反法定程序,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
(2019)粤5381民初909号: 案件概述:被告于2018年3月6日入职原告广州金瑞宝珠宝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员工……原告发现错转工资给被告后,其员工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未果,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 法院认为: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转账给被告的2770元是被告2019年2月份的工资还是原告错发的款项。原、被告于2019年3月4日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双方于当天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并于当天以现金的方式把补偿款、所欠被告工资及相关款项共8429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在庭审上亦无异议,应视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原告已把相关的款项完全结清给被告。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被告转账的2770元,因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原告已结清款项给被告,该2770元被告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造成了原告损失,属不当得利,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277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
(2015)江中法民四终字第390号: 案件概述:2014年10月10日,甲中心的经营者邹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返还涉案款项。经审理,因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未经劳动前置不得直接进行民事诉讼,故原审法院一审裁定驳回邹某的起诉。邹某不服原审裁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5年3月16日,甲中心向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朱某返还2010年6月至2014年2月期间多发的工资65944.5元。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蓬江劳人仲字〔2015〕6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甲中心的全部仲裁请求。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甲中心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关于甲中心请求朱某返还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间多发的工资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关于甲中心请求朱某返还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期间多发的工资问题……本院对甲中心所主张多发工资给朱某的事实予以确认,虽然甲中心自身管理存在漏洞,但劳动者所获该多发部分工资并无相应理据,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朱某应将多发的工资款项返还给甲中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
综上,针对用人单位给员工多发工资后拟追回事宜,部分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立案受理,即用人单位可以径直向法院起诉追回多发的工资款项;但另有部分法院则认为该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在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审理的情况下,若直接诉至法院,法院应予驳回,指引用人单位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尽管我国(大陆地区)不是判例法系国家,但各地法院的具体做法和判决结果对于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建议用人单位参考所在地区或相关领域内的典型案例有效地确定正确的管辖机关,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性障碍,从而降低维权过程中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温馨提示
/TIPS
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本文案例及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