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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信观点 | 劳动者最多可以主张多长时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及法定节假日工资?

发布时间:2024-12-18



在劳动争议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劳动者主张自入职以来全部工作年限内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及法定节假日工资的情况,有些甚至长达数十年,但在这些案件中,司法机关仅支持部分应休未休年休假及法定节假日工资,这是为什么呢?劳动者最多可以主张多长时间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及法定节假日工资?



首先,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年休假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工资的性质应认定为劳动报酬,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劳动者实际上有权主张自入职以来全部工作年限内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及法定节假日工资

其次,对于司法机关仅支持部分应休未休年休假及法定节假日工资的问题,主要是举证责任分配而导致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即用人单位仅在一定年限内对工资支付记录义务负有保存义务,若用人单位在该期间内不能证明劳动者不存在应休未休年假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或已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及法定节假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该期间内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及法定节假日工资。

对于超出部分,应由劳动者举证,若劳动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司法机关则不予支持工资台账保存年限之外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及法定节假日工资,但劳动者在实践中一般较难对该部分进行举证。在实践中,大部分案例也是以该理由不予支持该部分工资:

(2020)粤20民终4419号:

法院认为:……二、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问题。第一,《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某甲物业公司对争议发生前二年的工资支付台账负有举证义务,李某某于2019年8月6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相关工资权利,某甲物业公司应对2017年8月至2019年6月30日的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证明责任。李某某应对2017年7月及之前的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因李某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2017年7月及之前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2020)粤20民终5876号:

法院认为:……关于罗某某2004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年休假工资的请求。首先,关于罗某某请求2014年3月前的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某某主张某甲公司未安排其休2014年3月前的年休假,亦未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但罗某某并未举证证实其主张,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罗某某主张的2014年3月前的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工资台账的保存年限,实践中最常见的是2年,但针对部分地区及特殊劳动者则另有规定,例如: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五条第三款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三年。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故针对此类劳动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确定诉求并进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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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在各地司法实践存在较大差异,本文案例及观点仅供参考。



撰稿:杨骏锴 张悦 | 编辑:刘钰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