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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信观点 | 承租人拖欠租金时,出租人停水停电可行吗?如何操作才能有效降低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4-12-26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承租人拖欠租金,业主比较普遍的做法就是停水停电甚至锁门清退。但前述做法实际上暗藏风险。具体为:

首先,在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情形下,出租人是否有权采取停水电措施,无明确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其次,停水停电或锁门如导致商铺无法正常营业,可能会提前加速合同解除的时间(部分司法案例中,法院认定以停水停电当日为合同解除日期)从而影响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时间,另外,即使承租人仍然占用商铺,亦可能无法追回商铺的占有使用费:

(2018)粤03民终6294号:

法院认为:……三、关于蔡某是否欠付租金的问题。本案中,甲公司主张蔡某支付2010年至2017年4月30日欠付的租金以及2017年5月1日至8月1日房产占用费。对此,本院认为,《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月租金118657元;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月租金124604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月租金130845元。可见,租金标准约为每两年递增5%,这与《海联招待所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相互印证,也与双方多年合作形成的交易习惯相符合。蔡某亦主张租金标准每两年递增5%。据此核定,2015年月租金应为130845元,2016年、2017年月租金应约为137387元。如前所述,案涉房产的租赁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届满,2017年4月起甲公司对案涉房产停水停电,蔡某不能再使用案涉房产,那么,甲公司主张2017年4月份的租金及2017年5月1日至8月1日房产占用费,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如果对方商铺内有大量生鲜等需要严重依赖水电供应的产品或物品,停水停电将给承租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可能会引发承租人对出租人的高额索赔:

(2021)粤03民终23743号:

法院认为:……其次,关于赔偿于某物品的问题。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和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当事人应就己方的诉讼主张和请求,以及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需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于某在本案租赁合同中虽因欠租成为违约方,但甲公司并无合同或法律依据可不允许于某搬离。因此,在双方未有交接、于某未搬离其置于租赁场所物品,而现在该等物品不知去向甚至灭失的情形下,于某请求甲公司赔偿其损失具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未予支持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为避免扩大房屋空置损失,出租人可以采取合法的自力救济的方式收回商铺;在前期工作上,可以在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拖欠租金或违约时,出租人可采取停水停电、锁门清退等措施;在违约行为发生后,若拟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的,应提前发函告知承租人,同时在函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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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收回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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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对方自行采取相关降低损失,如在限期内前来办理物品清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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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方如未办理物品清理,出租人相关免责的说明等。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违约,出租人采取停水停电、收回房屋等措施造成的承租人相应物品损失的,司法裁判不一,故即使函件中上述均表述到位,收回后仍建议对贵重物品做好保管并留存相关证据,如涉及贵重物品的清理,建议同步进行公证。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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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本文案例及观点仅供参考。


撰稿:王金府 冯浚 | 编辑:刘钰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