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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信观点 | 在电商平台发现知识产权被侵害,权利人应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5-03-25



在电商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如影随形。一件爆款商品上架数小时,便可能遭遇盗图、仿款甚至“山寨”链接的围剿。在电商平台发现知识产权侵权,权利人应如何维权?





一、案情简介



高某于2019年申请某灯饰配件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权,是该专利的专利权人。2022年,高某发现A公司未经授权在淘宝店铺销售、许诺销售与自身专利相同的产品,遂多次投诉侵权链接,平台判定投诉成立,并向A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未果。

同年,高某委托代理人通过时间戳取证,在A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同时对物流签收及拆封过程进行公证,公证显示产品外包装标注了B公司商标。后高某将A公司、B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A公司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B公司实施了制造行为,判决其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元、4万元。

二、司法裁判要旨




1、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设计,主要基于以下规则:


“同类产品”前提。法院首先明确被诉侵权产品(吊灯)与涉案专利“灯饰配件”属同类产品,满足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基本前提。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设计特征均采用圆环形透明灯罩、圆柱形灯头及居中灯柱的构造,各组成部分形状、比例及组合方式无差异。且普通消费者在正常使用状态下难以区分两者差异,整体视觉效果构成实质性相同。


2、法院结合原告取证证据链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B公司实施了制造行为,核心要点如下:


证据链的完整性。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标注了商标,该商标由B公司注册并核定用于灯具类商品。根据商业惯例,商标在产品上的使用通常表明商标权人系商品来源生产者。

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B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如订购合同、合法来源证明等)推翻其制造行为的推定,未能履行《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合法来源举证义务。法院结合被告的制造资质(经营范围含灯具制造)及商标标注,推定其具备制造能力,且无相反证据推翻该推定,故认定被告实施了制造行为。

三、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应如何处理?



1、证据固定:


建议采取多维度证据保全措施。首先通过公证机构对侵权商品页面进行网页公证或购买实物公证,完整固定包含店铺主体信息、侵权商品详情页面、销售数量及评价数据等核心要素;同时运用区块链存证平台或可信时间戳技术对电子证据进行加密固化,确保证据链完整性和司法可采性。

2、平台投诉:


首先通过权利认证前置程序,在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完成著作权、商标或专利备案登记,以降低权利核验门槛、缩短侵权处置审核周期;其次向平台投诉时需完整提交权利证书、侵权商品链接及初步侵权分析(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需附被控产品与专利视图的"相同/近似"比对报告)。

3、行政与司法救济:


可通过行政投诉路径,向侵权商家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举报材料,申请现场查封侵权商品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于重复恶意侵权行为,可启动惩罚性赔偿诉讼,形成多层次法律震慑。

权利人在电商平台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采取系统化、合规化的维权策略,一是通过客观比对简化侵权认定,二是依托证据链与举证规则穿透行为本质,唯有主动拥抱变化、构建多维维权方案,才能在电商浪潮中守住创新成果。



撰稿:熊阳明 杨学欣  | 编辑:刘钰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