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用人单位)与被告(劳动者)于2024年2月27日建立劳动关系,被告任职瑜伽老师兼前台,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了一份纸质劳动合同,并存放于公司的杂物间,然而,该纸质劳动合同因公司处理杂物箱时不慎丢失。后双方因劳动合同问题发生争议,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用人单位不服,委托笔者代理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践中,只要用人单位无法出示书面劳动合同,往往就会被判支付二倍工资。但本案中,尽管原告未能提供纸质劳动合同,法院却未支持该项请求,理由何在?
接受委托后,笔者并未纠结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又遗失”这一难以证明的事实环节,而是将重点转向证明双方已就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达成明确合意,成功将庭审焦点从“是否有一张签字的纸质劳动合同”引导至“双方是否对劳动关系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这一实质问题上。
笔者指导当事人系统梳理了与劳动者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并从中提取出关键内容:
薪资结构(底薪、课时费、提成)的明确约定;
工作内容(瑜伽教学)、工作地点(某瑜伽馆)、工作时间(下午1点至9点)的具体安排;
休息休假(每周日休息)的确认;
长期实际履行该约定的相关记录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本案中,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已完全涵盖《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应视为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在判决中指出,这些持续性的微信沟通记录,已经以电子数据的形式清晰固定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约定,双方并已据此实际履行近一年,进一步佐证了劳动关系的存在和劳动合同内容的明确性,故认定微信聊天记录已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视为双方已订立劳动合同,对被告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请求不予支持。